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3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開展以來,安徽省馬鞍山市市場監管局聚焦民生領域群眾反映強烈、社會輿論關注和市場監管風險壓力大的突出問題,集中力量,精準發力,重點打擊十二類違法行為,查辦了一批與群眾緊密相關的違法案件。現將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第三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馬鞍山市和縣市場監管局糾正和縣某蛋糕坊二店未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強制性國家標準行為
2023年6月14日,馬鞍山市和縣市場監管局糾正和縣某蛋糕坊二店銷售粽子包裝成本違反限制商品過度包裝強制性國家標準行為。
經查,和縣某蛋糕坊二店銷售“粽情粽意”禮盒售價129元/盒,采購用于“粽情粽意”禮盒的包裝材料費用共為21元/盒,經計算其包裝成本達到產品銷售價格的16.3%,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 食品和化妝品》國家標準第1號修改單4.3“包裝成本”“……銷售價格在100元以上的月餅和粽子,生產組織應采取措施,控制除直接與內裝物接觸的包裝之外所有包裝的成本不超過產品銷售價格的15%……”的規定要求。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禁止過度包裝的規定,構成了未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強制性標準的行為。2023年6月14日,和縣市場監管局依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經復查,當事人已將上述“粽情粽意”禮盒作下架處理。
部分商家使用華麗奢侈的包裝吸引消費者,增加消費者的購買欲望,不僅增加消費者的消費成本,而且對資源也是一種浪費,市場監管部門將加強執法檢查力度,教育商家合法經營,杜絕過度包裝的行為,倡導綠色文明消費。
2.馬鞍山市和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和縣烏江某超市銷售標注為有機花菜案
2023年3月9日,馬鞍山市和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和縣烏江某超市銷售標注為有機花菜誤導公眾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1月3日,和縣市場監管局接到投訴舉報后,對和縣烏江某超市進行檢查,在該店鋪的貨架上發現有宣傳為有機蔬菜的花菜,但當事人無法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經查,上述花菜為普通蔬菜,當事人從南京茂永農產品有限公司購進的,共購進30公斤,每公斤進價2.4元,每公斤售價3.96元,已全部銷售出。本案貨值金額118.80元,違法所得46.8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 》第三十五條,和縣市場監管局依據《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第五十條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隨著人們的生活水平大幅提高,對商品品質的要求也提高,商家利用消費者的這一心理進行誤導公眾,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擾亂了市場公平競爭的秩序。市場監管部門將對此類現象加大檢查力度,不斷凈化市場環境,維護市場秩序。
3.馬鞍山市市場監管局查處馬鞍山市雨山區某茶行侵犯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專用權案
2023年6月1日,馬鞍山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馬鞍山市雨山區某茶行侵犯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涉案物品及違法所得、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執法人員對馬鞍山市雨山區某茶行經營場所進行執法檢查,在當事人經營場所的貨架上發現,散裝茶葉(無標識)及其配套的綠色及紅色“涇縣蘭香”罐裝盒及手提袋。罐裝盒和手提袋上印制有“涇縣蘭香茶”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綠色“涇縣蘭香”罐裝盒現場共40只、紅色“涇縣蘭香”罐裝盒現場共13只。經查,當事人稱散裝茶葉于2023年4月下旬從涇縣購進,沒有購進票據,不能證明茶葉產地。綠色、紅色“涇縣蘭香茶”罐裝盒及手提袋是從蕪湖市某包裝門市部購進,主要用來包裝散裝茶葉。當事人無法證明所購進散裝茶葉符合“涇縣蘭香茶”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且不能提供商標權利人授權證明。截至檢查時,當事人使用上述罐裝盒和手提袋共銷售散裝茶葉2斤,經營額為200元;綠色、紅色“涇縣蘭香茶”罐裝盒及手提袋金額貨值金額為225.25元;合計425.25元。當事人侵犯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的相關規定,馬鞍山市市場監管局依據《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涇縣蘭香茶”是安徽省涇縣為發展茶產業集群申請的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本案中當事人在未明確來源的散裝茶葉上使用“涇縣蘭香茶”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對消費者具有較大的誤導性,破壞了市場競爭秩序。通過該案的查處,有利于規范茶葉行業內經營者合法使用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行為。
4.馬鞍山市市場監管局查處馬鞍山市某氣體有限責任公司未按照規定實施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制度案
2023年5月22日,馬鞍山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馬鞍山市某氣體有限責任公司未按照規定對氣瓶實施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制度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4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11月8日,馬鞍山市市場監管局根據雨山區市場監管局移送的線索,對當事人涉嫌未按照規定實施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制度的行為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未按照《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 氣瓶安全技術規程》(TSG 23-2021)的規定對氣瓶實施充裝前后的檢查和記錄,共充裝了34只氣瓶,其中26只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內,剩余7只無任何氣瓶信息的氣瓶和1只非當事人辦理使用登記的氣瓶,經檢驗安全性能均符合要求。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馬鞍山市市場監管局依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氣瓶按用途一般分為燃氣氣瓶、醫用氣瓶和工業用氣瓶等,因此,氣瓶的安全跟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息息相關,作為氣瓶充裝單位更應該切實履行好主體責任,充裝氣瓶時在源頭上把控好氣瓶安全。市場監管部門將嚴厲打擊特種設備行業的違法行為,持續保持對重點領域生產安全方面的高壓態勢,堅持以打促改、以打助管,確保廣大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5.馬鞍山市含山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含山縣某彩磚廠使用未經檢驗叉車案
2023年5月15日,馬鞍山市含山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含山縣某彩磚廠使用未經檢驗叉車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3月30日,含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含山縣某彩磚廠進行檢查,現場檢查中發現該廠正在使用的一輛叉車(車輛名稱:內燃平衡重式叉車)無法提供檢驗合格報告。當事人使用未經檢驗叉車的行為違反了《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含山縣市場監管局依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叉車作為特種設備,事關企業安全生產和人員生命安全,定期檢驗有助于保障叉車的基本性能指標符合安全生產要求,不合格的叉車容易成為安全生產的隱患,發生事故甚至會危及生命安全。
6.馬鞍山市含山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含山某貿易有限公司發布虛假廣告案
2023年5月16日,馬鞍山市含山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含山某貿易有限公司發布虛假廣告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120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3月28日,含山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含山某貿易有限公司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發現該公司天貓銷售網站頁面上一在售商品,商品名稱顯示為“御康寶元寶楓籽油神經酸搭補腦增強楓籽子油記憶力官方旗艦店正品”,商品詳情頁的宣傳中顯示有“養護腦力 刻不容緩”“預防大于治療”“大腦高級營養素 神經酸”“補腦增強記憶力”等字樣和圖片的廣告內容。經查,涉案商品為元寶楓籽油凝膠糖果,是普通食品,當事人無法提供上述商品宣傳中的“養護腦力 刻不容緩”“預防大于治療”“大腦高級營養素 神經酸”“補腦增強記憶力”等功效的相關證明材料。上述產品的宣傳圖片及文字是當事人委托他人制作,廣告費用為400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含山縣市場監管局依據《廣告法》五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在互聯網新媒體發布廣告應遵循《廣告法》的相關規定,尤其是關乎民生的“神醫”“神藥”宣傳,通過嚴厲打擊虛假廣告的行為,有效規范和維護良好的市場經濟秩序,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7.馬鞍山市當涂縣市場監管局查處當涂縣某煙花爆竹有限公司銷售不合格煙花爆竹案
2023年4月12日,馬鞍山市當涂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涂縣某煙花爆竹有限公司銷售不合格煙花爆竹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并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3月6日,當涂縣市場監管局接到案件線索,當涂縣某煙花爆竹銷售有限公司銷售的“特裝大地紅”(批號2022.9.1、2022.5.7)、“開門紅”(批號2022.6.8)、“美麗夜空”(批號2022.10.31)經檢驗為不合格產品。經查,當事人銷售不合格的煙花爆竹貨值金額為4842元,違法所得784.47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之規定,當涂縣市場監管局依據《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低劣煙花爆竹很容易引起火災爆炸事故,對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和財產造成危害,市場監管部門將不斷加強與公安等部門的協作,充分發揮各自的職能和優勢,維護煙花爆竹市場秩序。(來源:安徽省馬鞍山市市場監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