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3年,江蘇省蘇州市市場監管部門持續深入開展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聚焦群眾關切的食品安全問題,嚴厲打擊在食品中非法添加、生產經營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等違法行為,全力守護廣大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現公布一批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案例一
張家港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張家港市大新鎮川鹵軒熟食店生產經營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的食品案
張家港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銷售的豬頭肉進行抽樣檢驗。經檢驗,當事人在上述食品中添加了非食用物質酸性橙。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張家港市市場監管局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52元、罰款3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
常熟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常熟市佳峰食品有限責任公司生產銷售不合格食品案
常熟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銷售的不合格食品開展調查。經查,當事人生產的脆皮雞爪(泡椒味)山梨酸及其鉀鹽、防腐劑用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2014)要求,菌落總數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熟肉制品》(GB 2726-2016)要求。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之規定。常熟市市場監管局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作出沒收違法所得360元、罰款5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
太倉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太倉市城廂鎮雅園賓館客房提供過期免費茶包案
太倉市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當事人開展現場核查。經查,當事人客房內免費配置的茶包已超過保質期。當事人無法提供購買上述茶包的進貨憑證、供貨商的許可證等資質證明材料。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太倉市市場監管局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作出警告、沒收涉案過期茶包12袋、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
蘇州市吳江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房某某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案
蘇州市吳江區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當事人經營的“成人保健”店現場檢查。經檢驗,當事人銷售的部分食品含有“西地那非”藥品成分。經核實,上述食品外包裝及說明書上的生產廠家、生產地址、批準文號等內容均為虛假標注。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蘇州市吳江區市場監管局已將本案移交公安機關。
案例五
蘇州市吳中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吳中區長橋鼎源煙酒商行銷售虛假標識標簽的白酒案
蘇州市吳中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的經營場所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銷售的部分酒類產品標簽含有虛假內容,且無法提供進貨憑證和進貨來源。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蘇州市吳中區市場監管局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作出沒收涉案酒類產品100瓶、罰款304045元、責令停產停業3天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
蘇州市相城區市場監管局查處相城區元和薈云沙縣小吃店銷售混有異物的食品案
蘇州市相城區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當事人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制作炒面時,使用的青菜原料中吸附有蝸牛。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六)項之規定。蘇州市相城區市場監管局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0元、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七
蘇州工業園區市場監管局查處蘇州盒 馬 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蘇州工業園區第二分公司銷售農藥殘留、獸藥殘留及重金屬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案
蘇州工業園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銷售的農產品抽樣檢驗。經檢驗,當事人銷售的鯽魚、皮皮蝦恩諾沙星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GB 31650-2019)要求,當事人銷售的梭子蟹、皮皮蝦鎘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要求,當事人銷售的老姜、生姜噻蟲胺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GB 2763-2021)要求。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蘇州工業園區市場監管局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二款、《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781.36元、罰款5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八
蘇州高新區市場監管局查處高新區滸關分區湖香情饅頭店生產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案
蘇州高新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銷售的饅頭進行抽樣檢驗。經檢驗,部分饅頭糖精鈉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2014)要求。經查,當事人在其制售的饅頭中添加的復配甜味劑,含有超范圍添加的食品添加劑糖精鈉。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之規定。蘇州高新區市場監管局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作出沒收違法所得3562元、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來源:蘇州市場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