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傳銷條例》于200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該條例針對傳銷活動中的不同人員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今天,“津門普法”專欄帶您了解相關內容。
條例第二十四條:
1、組織策劃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介紹、誘騙、脅迫他人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
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
為傳銷行為提供經營場所、培訓場所、貨源、保管、倉儲等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市市場監管委提醒廣大市民:參與傳銷是一種違法行為,請大家珍愛家庭、珍愛親情,遠離傳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