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閆冬)近日,上海市市場監管局公布侵犯商業秘密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徐某及上海恒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單位侵犯商業秘密系列案。
經查,徐某擔任上海某置業有限公司成本總監一職,其對該公司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2020年至2022年期間,徐某違反保密義務擅自向上海恒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意同環境建設有限公司、上海和之鐵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三家投標單位披露上海某置業有限公司項目招投標的標書標底價格、工程清單、價格清單以及相關圖紙等商業信息,共涉及該公司7個商業秘密。涉案三家投標單位將獲取的商業秘密用以生產經營。
上海市普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為,本案四個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的規定,構成侵犯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按照密點分布,被披露的商業秘密個數和泄密項目的標底金額,本著過罰相當的原則,普陀區市場監管局于近期對四個當事人作出合計罰沒130余萬元的行政處罰。
天眼查平臺顯示,上海恒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4月,注冊資本1000萬人民幣,法定代表人李斌。該公司被罰70萬元。
上海意同環境建設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6月,注冊資本5000萬人民幣,法定代表人孫晶超。該公司被罰10萬元。
上海和之鐵地基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11月,注冊資本2000萬人民幣,法定代表人楊柏和。該公司被罰10萬元。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一)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四)教唆、引誘、幫助他人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經營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實施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員工、前員工或者其他單位、個人實施本條第一款所列違法行為,仍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本法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一條:經營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違反本法第九條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