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10部門出臺消費投訴信息公示辦法
公開投訴信息 倒逼誠信經營
本報訊 (記者 秦海峰)近日,山西省市場監管局等10部門正式印發《山西省消費投訴信息公示暫行辦法》。據了解,該辦法是山西省首個規范消費投訴信息公示工作的規范性文件,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兩年。
為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社會監督,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選擇權,強化經營者落實消費維權主體責任,促進消費糾紛源頭治理,山西省市場監管局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山西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意見》等,會同相關部門起草制定了《山西省消費投訴信息公示暫行辦法》。該辦法共21條,旨在圍繞消費投訴信息公示對象、內容、方式、程序、更正、內部管理、社會監督等方面建立專門工作制度,將有助于引導經營者誠信自律,進一步構建消費維權的社會共治格局。
消費投訴信息公示,是指有關行政機關、事業單位以政府門戶網站,各有關部門的官方網站、微信公眾號,有影響力的網站平臺或電視臺、廣播電臺、報紙等主流媒體,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山西),大型商業綜合體、消費聚集區等場所的消費投訴信息公示欄,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消費維權服務站的消費投訴信息公示欄,召開新聞發布會以及其他的公示途徑為平臺,公示消費投訴信息。
該辦法明確,消費投訴信息公示的內容包含消費投訴基本信息和消費投訴相關信息。消費投訴基本信息包括被投訴經營者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經營地址以及被投訴次數、發生時間、被投訴的事由、投訴處理結果等詳細情況。消費投訴相關信息包括每月、半年、年度消費投訴統計分析報告、消費提示等;涉及消費投訴突出問題、輿論監督和公眾關注焦點問題的相關重點行業、重點經營者、重點時段的消費投訴情況及解決情況;有重大影響的投訴事件、查處的侵害消費者權益典型案件、發現的潛在苗頭性消費風險提示警示等;本轄區一定時期內,消費投訴量大且消費糾紛調解、和解率較低的經營者;其他應當公示的消費投訴相關信息。
該辦法提出,各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可依據消費投訴信息公示內容,對被投訴集中、群眾反映強烈的或消費糾紛調解、和解率較低的行業、經營者開展重點監管、行政約談,督促經營者全面履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主體責任。要加強對消費投訴信息公示信息數據的應用,為商品抽檢、執法檢查、信用監管等提供參考,擴大消費投訴信息公示的影響力。積極探索建立跨區域、跨部門、跨系統、跨層級的消費投訴信息公示的大數據共享平臺,構建消費維權社會共治格局。
《中國質量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