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3年6月26日,上海浦東國際機場海關發布關于杭州力馳電子技術有限公司、上海優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違反固體廢物管理規定行政處罰決定書(滬浦機關緝違字[2023]506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浦東國際機場海關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浦機關緝違字[2023]5061號
當事人一:杭州力馳電子技術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余杭街道城東路2號
法定代表人:任長彪
海關代碼:無
當事人二:上海優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企業級別:B
住所:上海市奉賢區海坤路1號1幢
法定代表人:莊煒
海關代碼:3117960C13
當事人一通過當事人二委托聯邦快遞(中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22年10月19日向海關申報進口C類快件一票,報關單號為224420229502798636,申報品名為電路板,申報商品編號為8534001000,申報數量為7塊,申報總價為FOB24.99美元,申報重量為1.5千克。經海關查驗并鑒定,上述進口貨物屬于固體廢物。該批固體廢物已于2023年2月3日退運出境。
上述事實業已構成違反固體廢物管理規定的行為。
以上行為有海關進境C類快件報關單證、進出境快件查驗記錄單、固廢鑒別報告、海關查問筆錄等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當事人一罰款人民幣500元。
科處當事人二罰款人民幣5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本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一級海關(上海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之規定,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數額;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行政強制執行方式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