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3年6月26日,上海浦東國際機場海關發布關于勵積電子(上海)有限公司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政處罰決定書(滬浦機關緝違字[2023]506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浦東國際機場海關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浦機關緝違字[2023]5060號
當事人:勵積電子(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華京路8號4層409室
法定代表人:賴志豪
海關代碼:31224409RE
當事人委托上海興亞報關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2日以一般貿易方式向海關申報進口貨物一票,報關單號為223320221001306339,申報品名為氧化鋁拋光液,申報數量為500千克,申報總價為FOB4500美元。經查,上述商品含有1.5%的高錳酸鉀,需提供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口許可證,但當事人未提供。事后,當事人補辦了相關許可證件。
另經查,當事人委托上海神昀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至2022年11月30日期間向海關申報進口貨物7票,報關單號分別為223320221000623234等(詳見附件:無證進口情況表),其中申報品名為氧化鋁拋光液的貨物,數量共計20260千克,申報總價共計EXW179760美元。上述貨物均含有高錳酸鉀,需提供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口許可證,但當事人進口時未提供。
上述事實業已構成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
以上行為有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證、海關進出境人工查驗記錄單、海關查問筆錄及情況說明等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169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本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一級海關(上海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之規定,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數額;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行政強制執行方式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