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3年6月26日,上海浦東國際機場海關發布關于江蘇保利威警用器材有限公司申報不實行政處罰決定書(滬浦機關緝違字[2023]5059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浦東國際機場海關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浦機關緝違字[2023]5059號
當事人:江蘇保利威警用器材有限公司
地址:無錫市湖濱街15號蠡湖科研大廈第十三層1302室
法定代表人:宋邦云
海關注冊編碼:32029600E2
當事人委托上海興亞報關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8日向海關申報出口一般貿易項下貨物一票,報關單號為223320220001478375。申報為夾克、衛衣、T恤等共計13項,總價FOB37519.77美元。經海關查驗并經國家軍品主管部門鑒定,上述出口貨物實為四色大花迷彩保暖夾克、橄欖綠搖粒絨衛衣、綠色圓領T恤等,軍用特征明顯,應屬軍用服被和軍用裝具,出口需提供軍品出口許可證,而當事人未提供。
上述事實業已構成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
以上行為有: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證、監管證件問答書、海關查問筆錄、當事人情況說明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24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一級海關(上海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之規定,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數額;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行政強制執行方式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