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3年6月26日,上海外高橋港區海關發布關于常熟聯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涉證行政處罰決定書(滬外港關緝違字〔2023〕245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外高橋港區海關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外港關緝違字〔2023〕245號
當事人:常熟聯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江蘇省常熟市東南街道東南大廈33號303
法定代表人:黃鎮江
海關代碼:3214940880
當事人委托上海寅佳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3日向海關申報從中國臺灣進口一般貿易項下EPDM密封膠910千克,申報價格CIF人民幣504000元,申報商品編號3506919090,申報規格甲苯80-85%,進口報關單號222520231000041817。
經查,實際貨物進口需提供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口許可證,當事人向海關申報時不能提交許可證件。經核定,貨物價值人民幣626472元。
上述事實業已構成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
以上行為有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證、海關進出境人工檢查記錄單、海關稅款計核證明書、海關查問筆錄、情況說明等為證。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四條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43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海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之規定,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數額;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行政強制執行方式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23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