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云南***百貨有限公司涉嫌銷售過期食品行為案
案件情況:2022年10月12日,盤龍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實名舉報,稱其2022年1月15日在云南***百貨有限公司昆明霖雨路分店買到了過期食品,要求查處。舉報人提供了相關證據材料,證實其從當事人經營的超市購買案涉食品的事實。經查,當事人以每袋人民幣8.5元在其商場內銷售食和械粑,其進貨金額為人民幣5.7元(稅后);當事人以每公斤59.6元在店內銷售雪絨蛋糕,其進貨金額為每公斤人民幣41.73元。2022年1月15日,當事人售出1袋保質期為2022年1月10日(超過保質期5天)的食和糍粑,銷售金額人民幣8.5元,獲利人民幣2.8元;同日,當事人售出數裝雪絨蛋糕1件,保質期為2022年12月10日(超過保質期36天),銷售金額人民幣12.99元,獲利人民幣3.94元。以上銷售金額合計人民幣21.49元,獲利合計人民幣6.74元。
法律依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進行處罰。
處罰結果:1.沒收違法所得6.74元;2.罰款50000元;兩項合計50006.74元
處罰單位:盤龍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處罰時間:2023年6月5日
二、五華區***餐飲店無證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案
案件情況:2023年3月15日,五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接到舉報五華區***餐飲店從事無證食品經營活動,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當事人正在從事餐飲服務的經營活動,當事人現場無法提供《食品經營許可證》。經查,當事人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自2023年2月20日起擅自開展餐飲加工、經營服務活動。當事人因開業時間較短,經營期間未做賬,違法所得無法計算,貨值金額:600元。
法律依據: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處罰。
處罰結果:罰款50000元。
處罰單位:五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處罰時間:2023年5月31日
三、昆明***茶業有限公司涉嫌銷售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茶葉案
案件情況:2022年11月16日,西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群眾舉報稱昆明***茶葉有限公司涉嫌銷售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茶葉。接舉報后,西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進行監督檢查,經查:當事人2016年4月1日授權委托勐海***茶廠有限公司生產該批茶葉,于2016年5月10日購進4餅在抖音平臺銷售,進價1900元/餅,銷售價1980元/餅,貨值金額7920元,違法所得320元。經查實,當事人茶葉標簽標注的生產日期與產品標準號、企業登記注冊時間不符,涉嫌標注虛假的生產日期。
法律依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進行處罰。
處罰結果:1.沒收違法所得320元;2.罰款10000元;兩項合計10320元
處罰單位:西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處罰時間:2023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