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閆冬)日前,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公開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北京馮濟康堂中醫診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因違反《醫療廣告管理辦法》兩項規定被市場監管部門罰款。
據悉,當事人發布過的某廣告,當事人能提供《醫療廣告審查證明》,但未標注《醫療廣告審查證明》文號。該廣告于2022年8月31日發布,2023年2月28日下架。當事人通過百 度網站推廣該網頁的醫療廣告,提供了與百 度時代網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簽訂的《百 度推廣服務協議》,推廣服務費6000元,當事人系廣告主。對此(當事人)無異議。
北京市朝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為,當事人違反了《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項以及《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依據《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其罰款1萬元并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
公開資料顯示,北京馮濟康堂中醫診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8月,注冊資本100萬人民幣。法定代表人趙天杰。經營范圍包括中醫科醫療服務;醫學研究(不含診療活動);健康咨詢(須經審批的診療活動除外);健康管理(須經審批的診療活動除外);銷售化妝品、Ⅰ類醫療器械。
本網注意到,在天眼查“歷史行政處罰”欄里,該中醫診所還有一則處罰記錄。2021年1月,北京馮濟康堂中醫診所有限公司被北京市朝陽區衛生健康委員會“警告、通報批評、責令改正”。處罰事由為“未按照規定承擔本單位的傳染病預防工作的”。
附相關法律條文:
《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項:醫療廣告的表現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一)涉及醫療技術、診療方法、疾病名稱、藥物的。
第十四條:發布醫療廣告應當標注醫療機構第一名稱和《醫療廣告審查證明》文號。
第二十二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依據《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予以處罰,對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的,可以并處一至六個月暫停發布醫療廣告、直至取消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的醫療廣告經營和發布資格的處罰。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對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醫療廣告內容涉嫌虛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根據需要會同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作出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