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閆冬)近日,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公開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北京物美京門商貿有限公司石龍東路店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被北京市門頭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罰款50000元并沒收違法所得15.9元。
據悉,市場監管部門在今年5月29日對北京物美京門商貿有限公司石龍東路店進行了詢問調查,該店承認經營混有異物的食品,沒有異議。行政處罰信息顯示,該店于2023年2月13日、2月20日、3月2日分三次購進亞太黃桃罐頭凈含量568克(生產日期:2023年1月5日),每次購進12罐,共購進36罐,銷售單價是:15.90元。該食品是由物美集團從廠家集中采購,沒有經銷商,生產廠商是山東中海食品有限公司。該店銷售有問題的這批次亞太黃桃罐頭共1罐,銷售金額是15.90元,違法所得是15.90元。
北京市門頭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為,該店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18版)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六)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
該行政處罰信息一公開,也引起了不少網民的關注。有人曾詢問,如果本人遇上這種情況后,除了投訴反映給市場監管部門外,消費者還可以如何維權?對此,本網也咨詢了相關專家。
專家向本網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因此,遇到食品中有異物,消費者有權向商家要求賠償損失,但是需要把證據留存好。他建議,消費者在購買某一款食品一旦發現問題,切記不要盲目處理,可以通過以下幾種形式取證。如果所在購物環境或者就餐環境有視頻監控,在發生事件后,可以調取視頻攝像進行取證;或者發現異物后第一時間用自己的手機拍照、錄像、錄音,證明食物在這個時間段這個地點發生的情況;如果已經不具備手機等拍照情形,可找身邊的能做證明的人員,將有關過程和情形進行書面文字記錄后簽字確認作為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