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山東省濱州市市場監管部門持續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場監管風險和壓力最大的重點領域,集中力量,重拳出擊,嚴厲打擊民生領域違法行為,護航“富強濱州”建設,營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提升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現將第五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濱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無棣某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提供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務不執行政府定價案
2023年5月26日,濱州市市場監管局根據網絡輿情線索,對無棣某汽車服務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于2023年5月20日對一輛運輸車提供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務,收費11000元,高于山東省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務收費標準的政府定價。事情曝光后,當事人向車主退費7200元,無違法所得。當事人提供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務不執行政府定價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之規定。2023年6月19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第(二)項之規定,責令改正上述違法行為,依法作出罰款7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無棣縣市場監管局查處無棣縣某五金門市部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用鹽案
2023年4月10日,無棣縣市場監管局根據群眾舉報線索,依法對無棣縣某五金門市部進行現場檢查。經核查,在當事人倉庫內發現生產日期為20190513的食用鹽83箱,在該批次食用鹽的外包裝標簽中標明保質期為36個月。當事人共購進上述批次的食用鹽91箱,銷售8箱,貨值2275元。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六項之規定,依據《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依法作出沒收超過保質期的“魯晶?生態海鹽”83箱、并處罰沒款52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鄒平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使用特種設備未辦理使用登記案
2023年3月31日,鄒平市市場監管局在監督檢查時發現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有一臺正在使用的有機熱載體鍋爐未辦理使用登記,對該單位下達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責令于2023年4月30日前予以改正。2023年5月8日,執法人員現場復查時發現,該單位正在使用的上述有機熱載體鍋爐仍未辦理使用登記。當事人使用有機熱載體鍋爐未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且逾期未改正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使用未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的有機熱載體鍋爐,并依法作出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鄒平市市場監管局查處鄒平縣某農資經營部經營不合格肥料案
2023年4月25日,鄒平市市場監管局收到對鄒平縣某農資經營部經營的活性三銨復合肥料(20-20-0-20,總養分≥40%,活性腐植酸≥20%)抽檢的檢驗報告,檢驗報告顯示該批產品所檢項目中總養分、有效磷的質量分數不符合標準及標明值要求,判定為不合格。經查,當事人購進該批次肥料3.48噸,購進價格為1980元/噸,銷售價格為1980元/噸,總貨值6890.40元,無違法所得。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沒款6890.4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濱城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農資經營部銷售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案
2023年4月10日,濱城區市場監管局對濱州市濱城區某農資經營部進行農資監督抽查,經檢驗,當事人經營的復合肥料總氮的質量分數、有效磷的質量分數、總養分的質量分數、氯離子項目檢驗結論不合格。執法人員現場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對不合格產品進行了查封。當事人銷售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之規定,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并依法作出沒收不合格產品并處罰沒款22966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惠民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惠民縣某化纖繩網有限公司生產密目網布與他人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生產、銷售不合格阻燃型密目式安全立網案
2023年2月22日,惠民縣某化纖繩網有限公司生產密目網布與惠民縣某繩網廠加工生產的阻燃型密目式立網在2022年縣級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中,經檢驗,被判定為不合格。當事人生產密目網布與他人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生產、銷售不合格阻燃型密目式安全立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一款和第三十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并依法作出罰款25000元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