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內蒙古自治區全區各級市場監管、知識產權部門聚焦群眾反映強烈、社會輿論關注、侵權假冒多發的重點領域和區域,強化執法、重拳出擊,嚴厲打擊各類侵權假冒違法行為,查辦了一批與群眾緊密相關的違法案件,有效保障了權利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赤峰市松山區市場監管局查處侵犯“耐克”“Champion冠軍”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2022年1月21日,赤峰市松山區市場監管局接到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分局移送的保定白溝新城真永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涉嫌生產假冒注冊商標(“耐克”“Champion冠軍”)箱包案,當事人內蒙古恒正集團赤峰工貿有限公司涉嫌一起實施商標侵權行為。2月8日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2020年9月以來,當事人未經“耐克”“Champion冠軍”商標權利人許可,按照與保定白溝新城真永皮革制品有限公司簽訂的箱包委托計件加工合同,開始為其生產加工帶有“耐克”“Champion(冠軍)”商標圖案標識的箱包。至案發時,共扣留472個帶有“耐克”商標的箱包、477個帶有“Champion(冠軍)”商標的箱包,涉案金額為14240元,違法所得為2562元。經“耐克”“Champion冠軍”商標權利人鑒定均為涉嫌假冒侵權商品。
赤峰市松山區市場監管局認定,當事人構成《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的商標侵權行為。2022年7月1日,該局依據《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作出行政處罰,沒收侵權商品及違法所得,罰款13萬元。
通遼市扎魯特旗市場監管局查處侵犯“蒙牛”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2022年5月30日,通遼市扎魯特旗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依法對當事人扎魯特旗魯北鎮宏洋批發部進行了檢查,發現當事人將“現代牧業”純牛奶分裝在印有“蒙牛”商標標識的包裝箱內,涉嫌侵犯內蒙古蒙牛乳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蒙牛”注冊商標專用權。
經查,當事人從沈陽蒙牛事業部常溫成品庫購進1000箱“現代牧業”純牛奶,同時自行印制2000個帶有“蒙牛”商標標識的紙箱,然后將“現代牧業”純牛奶分裝在印有“蒙牛”商標標識包裝箱內進行銷售。至案發時,當事人共分裝1147箱,并以每箱34元價格銷售793箱。現庫存“蒙牛”商標標識包裝箱純牛奶354箱,“現代牧業”商標標識純牛奶522箱。之后,當事人主動收回市場上帶有“蒙牛”商標標識包裝箱的純牛奶261箱。
通遼市扎魯特旗市場監管局認定,當事人擅自印制他人注冊商標標識紙箱并銷售商品的行為,構成《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四項的商標侵權行為。2022年7月11日,該局依據《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作出行政處罰,沒收615個印有“蒙牛”商標標識的包裝箱,罰款8萬元。
烏蘭察布市化德縣市場監管局查處侵犯“彪康”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2022年5月27日,烏蘭察布市化德縣市場監管局收到河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第五監管分局協查函,按照協查線索,執法人員對涉事采購單位進行了檢查。經查,涉事采購單位于2021年10月29日向當事人江西省語喬醫療器械有限公司采購標示河南亞太醫療用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帶有“彪康”注冊商標的一次性使用醫用手術衣2000套,貨值18811元,采購入庫后未使用。經進一步調查,該2000套一次性使用醫用手術衣不是河南亞太醫療用品有限公司生產,涉嫌侵犯河南亞太醫療用品有限公司“彪康”注冊商標專用權。
烏蘭察布市化德縣市場監管局認定,當事人構成《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商標侵權行為。2022年7月29日,該局依據《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作出行政處罰,沒收2000套一次性使用醫用手術衣,罰款3.76萬元。
赤峰市市場監管局查處陳某某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專用權白酒案(移送)
2022年1月1日,赤峰市市場監管局接到四川省宜賓五糧液集團有限公司舉報,稱從武漢隨州由季梁快運收件經廊坊發往赤峰市新城區的9件白酒涉嫌假冒“五糧液”注冊商標專用權。該局立即展開調查。
經查,該批白酒由當事人陳某某(紅山區某某煙酒城)購進,貨值16.31萬元,涉嫌侵犯“五糧液”注冊商標專用權。之后,執法人員以此為線索,又在其地下車庫發現各類侵權白酒,貨值32.18萬元。當事人作為一名煙酒經營者,明知網上購買價格遠低于市場價格的各類名酒必定是假酒,仍然購進各類高仿白酒并進行銷售,違法事實清楚。
2022年1月5日,赤峰市市場監管局認定,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涉嫌犯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規定,將該案件移送赤峰市公安局紅山區分局處理。
呼倫貝爾市新巴爾虎右旗市場監管局查處擅自使用“西旗羊肉”地理標志產品標識案
“西旗羊肉”于2010年9月獲得國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人為新巴爾虎右旗人民政府,保護范圍為內蒙古自治區新巴爾虎右旗所轄行政區域。
2021年10月30日,呼倫貝爾市新巴爾虎右旗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稱位于根河市的張記西旗羊肉店(當事人)涉嫌擅自使用“西旗羊肉”地理標志產品名稱,在其店內銷售肉類產品。經呼倫貝爾市市場監管局指定管轄,該局對張記西旗羊肉店進行了檢查,現場發現印有“西旗羊肉”地理標志標識的羔羊肉片67盒、羔羊排肉1卷、羔羊腿肉1卷,印有“西旗羊肉”地理標志的標識77張。經進一步調查,當事人未經“西旗羊肉”地理標志申請人授權,擅自購買活羊委托他人加工、委托他人印制“西旗羊肉”地理標志標識并制成成品銷售。至案發時,共計加工10箱,總計250kg,銷售210kg,違法所得3000元。
2022年3月28日,呼倫貝爾市新巴爾虎右旗市場監管局認定,當事人違反了《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第二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作出沒收違法所得3000元,罰款2.3萬元的行政處罰。
呼和浩特市新城區市場監管局查處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案
2022年1月19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呼和浩特市太偉滑雪場度假村開發有限公司經營場所進行了檢查。經查,當事人未經北京冬奧會組委會許可,自2021年11月1日開始,擅自在其經營場所廣告牌、雪具大廳樓外墻體及樓內廣告橫幅、宣傳海報使用“喜迎冬奧會、一起向未來”“2022年北京冬奧會”“冬奧”等字樣及2022北京冬奧會會徽,涉嫌侵犯奧林匹克標志所有權。
2022年3月3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區市場監管局認定,當事人違反了《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四條規定,依據《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十二條,作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鄂爾多斯市康巴什區市場監管局查處侵犯“冰墩墩”“雪容融”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案
2020年1月15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第三四八號公告,對北京2022年冬奧會吉祥物的“冰墩墩”“雪容融”標志予以奧林匹克標志保護。
2022年4月6日,鄂爾多斯市康巴什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協查線索,依法對當事人康巴什區合創文具批發店進行了檢查。經查,2022年3月份,當事人從浙江義烏購進冰墩墩、雪容融掛件、鑰匙扣、卡套等共計1690個,至案發時,銷售金額9153元,其余未出售涉案商品共計114個采取強制措施。
鄂爾多斯市康巴什區市場監管局認定,當事人未經奧林匹克標識權利人授權銷售冰墩墩、雪容融掛件、鑰匙扣、卡套等行為,違反了《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四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一款規定,構成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行為。2022年5月31日,該局依據《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作出沒收侵權商品,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呼和浩特市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處理“刮絲器(大)”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案
請求人魏某是名為“刮絲器(大)”外觀設計專利的專利權人,專利號為ZL201630047677.0。涉案專利在請求人提起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時合法有效。請求人稱被請求人玉泉區薛飛百貨經銷店銷售的刮絲器侵犯了其外觀設計專利權。
2022年5月18日,呼和浩特市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依法立案調查。經查,被請求人銷售的刮絲器與請求人的外觀設計專利屬于相同產品。經比對,被控侵權產品所采用的設計與涉案專利在整體形狀、把手形狀、刀口排列和設計等均高度相似,根據一般消費者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兩者在整體視覺效果上無實質差異,構成相似的設計,被控侵權產品設計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
2022年7月15日,呼和浩特市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在口審當日作出行政裁決,責令被請求人立即停止許諾銷售、銷售被控侵權產品。
包頭市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處理“風干肉食品的制法”發明專利侵權糾紛案
請求人牛某某是名為“風干肉食品的制法”發明專利的專利權人,專利號為ZL200510124474.8。涉案專利權在請求人提起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時合法有效。
請求人在包頭市場上發現被請求人包頭市博克食品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1號牧場”風干牛肉涉嫌侵犯其發明專利權。2022年6月8日,請求人向包頭市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提出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要求被請求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6月10日,該局依法立案調查。
在現場調查中,被請求人辯稱其生產的風干牛肉“1號牧場”的制作方法與請求人發明專利存在較大差異,不存在侵犯專利權的行為。經審理認為,被控侵權技術方案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中對應的技術特征相比,相應技術特征有本質區別,故被控侵權技術方案未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保護范圍。
2022年8月5日,包頭市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作出行政裁決,駁回請求人牛某某的請求。
自治區市場監管局查處無資質專利代理案
2021年8月23日,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內蒙古蒙夏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涉嫌無專利代理資質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行為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無法提供該公司的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2019年3月至2020年8月期間,當事人存在無專利代理資質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的行為,共涉嫌非法收取專利技術服務費合計8.36萬元,扣除上繳國家稅金及國家知識產權局官費3.04萬元,違法所得共計5.32萬元。
自治區市場監管局認定,當事人違反《專利代理條例》第九條第一款、《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第八條和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屬于無專利代理資質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的違法行為。2022年1月11日,該局依據《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七條作出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5.32萬元,罰款10.64萬元。
(來源:內蒙古市場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