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
2023年4月,張先生與家人在安徽省天長市某樓盤看中一套商品房,當時交納了2萬元定金,準備貸款買下這套商品房。張先生到銀行辦理按揭購買房屋時,卻被銀行告知有不良信譽記錄無法貸款。因為無法貸款,張先生又無力全款購買此房,張先生要求樓盤退還已經交納的定金。樓盤的銷售人員告知張先生,在簽訂的合同條款中有約定銀行按揭不能完成定金不退的條款,所以無法給張先生辦理退款。雙方當事人發生爭執,無法達成一致。隨即張先生投訴到天長市消保委尋求幫助。
【處理過程及結果】
天長市消保委工作人員接到投訴后,第一時間了解訂購房屋的來龍去脈并約談了被訴樓盤的負責人王經理。經了解,樓盤銷售工作人員為了完成銷售額,在向投訴人介紹房屋簽訂定金合同時并未詳細告知合同中約定銀行按揭不能完成定金不退的條款。因樓盤提供的合同是格式合同,樓盤的工作人員有義務在訂立合同前提示投訴人張先生注意,但卻沒有提醒,故樓盤的工作人員存在過錯。經過工作的不懈努力,張先生拿到了房屋定金的全額退款。
【案例評析】
根據《民法典》合同編第四百九十六條的規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在本案中,樓盤提供的合同屬預先擬定可以重復使用的格式合同,樓盤的銷售工作人員在與投訴人商談合同時沒有明確告知銀行按揭不能完成定金不退的條款。按照《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的規定,因樓盤銷售人員對格式條款沒有提請購房人張先生注意,故張先生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內容。因此,本案中樓盤全額退還張先生購房定金符合法律規定。(鄭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