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今年以來,上海市場監管部門認真貫徹落實《廣告法》和新修訂的《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加大對涉導向問題及涉食品、藥品、醫療器械、醫療美容等重點民生領域虛假違法廣告的打擊力度,持續清理查處互聯網違法廣告行為,為維護消費者權益、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現選取一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告。
1.上海梅凌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于2023年2月11日在某網絡購物平臺“自嗨鍋旗艦店”的商品標題、主圖及詳情頁發布含有“標價176萬致富款花蛤粉”等字樣及圖片的廣告,與“食物中毒家屬索賠176萬”輿情事件相關聯,引起央廣網、青春上海等媒體的廣泛報道,被指嘲諷、調侃、侮辱死者及其家屬,產生極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九條第(七)項的規定,構成發布違背社會良好風尚廣告的行為。市場監管部門依法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并處罰款80萬元。
2.上海橙多科技有限公司發布虛假廣告案
當事人在其網絡專營店發布的某品牌氫氧氣霧化機廣告推文中,使用國家機關發布的診療方案紅頭文件作為宣傳圖片,并宣稱“某品牌納入新冠肺炎診療方案”“某品牌氫氧混混合療法三登國家診療方案”。經查,上述診療方案中從未出現過該品牌名稱,宣傳內容與事實不符。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九條第(二)項、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在廣告中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名義以及發布虛假廣告的行為。市場監管部門依法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并處罰款20萬元。
3.海脈文化傳播(上海)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為擴大某手辦產品上市后的銷售量和影響力,自行設計、發布了人形立牌廣告,廣告主體部分為某游戲中女性角色的全身圖,廣告中女性角色的臀部被局部放大,周圍附有“安全褲為較軟材質制作,增加手辦可玩性,不可脫哦”等低俗內容,博取眼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九條第(七)項的規定,構成發布違背社會良好風尚的廣告的行為。市場監管部門依法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并處罰款22萬元。
4.上海高壽康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主要從事紫蘇類產品的研發和銷售,其在經營場所懸掛了含國家領導人大會講話形象及部分講話內容的宣傳海報,在海報下方印有“生命科技館 上海高壽康”等字樣,將其公司及產品與國家領導人講話主題刻意關聯,以達到推廣銷售其產品的目的。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九條第(二)項的規定,構成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形象進行廣告宣傳的行為。市場監管部門依法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并處罰沒款20萬元。
5.匯創酒業(上海)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為某白酒經銷商,其在某短視頻平臺投放所經營的白酒廣告中,使用了中國工農紅軍軍旗的形象并在上述形象出現時使用了“它們歷經層層工藝,就像他們歷經千辛萬苦,只為最后的相聚”等廣告用語,且出現了飲酒動作的畫面。
當事人違反了《廣告法》第九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構成在廣告中使用或者變相使用軍旗及酒類廣告中出現飲酒動作的行為。市場監管部門依法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并處罰款20萬元。
6.上海美 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案
7.上海蘭畔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利用其微信小程序,對“抗幽益生菌閃釋片”產品進行推廣時,發布含有“常吃抗幽菌、遠離牙周病”“唾液乳桿菌CECT5713 有效阻止變形鏈球菌對羥基磷灰石的沾附性,阻斷率高達70%,阻斷效果即便在濃度被稀釋的情況下,依然有效,有效性持續至少2小時,降低牙菌斑的形成,清新口氣,預防齲齒,守護口腔健康”等宣傳內容。經查,上述產品是一款普通食品。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構成普通食品廣告宣傳疾病預防和治療功能的行為。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對當事人處以10萬元的罰款。
8.上海好卓數據服務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在其運營的某電商平臺自有店鋪內,上架銷售“COLOSAFE/長安心”牌醫療器械及相關醫療檢測服務,標題為“腸癌基因檢測大腸癌早期篩查糞便dna無痛無創居家便血腫瘤癌癥”,詳細宣傳該醫療器械及完整的醫療檢測服務,內容包括“長安心產品準確率有多高?根據多中心臨床試驗統計,綜合一致率是93.65%。”“三大臨床中心大樣本量驗證而成 中國早期結直腸癌篩查流程專家共識意見(2019,上海)推薦”“技術源于MAYO-CLINIC-消化科 美國NCCN指南推薦”等廣告宣傳內容。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六條及《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構成在醫療器械及醫療廣告中說明有效率、使用科研單位等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以及未經審查發布廣告的行為。市場監管部門依法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廣告、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并處罰款10萬元。
9.大漢酵素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為某臺灣品牌一款酵素類普通食品飲料的經銷商,其在某購物平臺該品牌旗艦店相關產品銷售頁面,發布了含“提升免疫力”“幫助消化”“酵素是保健食品”“‘喝掉’栓塞”等廣告內容。經查,當事人銷售的上述產品均為普通食品。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十七條第(二)項和《廣告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構成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和普通食品廣告使用醫療用語的行為。市場監管部門依法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廣告,并處罰款11萬元。
10.上海太安堂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在第三方平臺網店“太安堂大藥房旗艦店”銷售藥品“麒麟牌 麒麟丸”,該藥品為處方藥。自2022年7月起,當事人在上述產品詳情頁中發布“麒麟丸滋補肝腎,強身健體,提高機體免疫功能;滋陰壯陽,滋補精血,增強性功能”等廣告用語。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違法發布處方藥廣告的行為。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對當事人處罰款10萬元。
(供稿:上海市市場監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