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氣灶具安全事關千家萬戶,燃氣灶具及配件的質量直接關系到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燃氣灶具及配件,存在使用安全風險和重大安全隱患。江蘇省南通市崇川區市場監管局切實履行監管職責,持續開展燃氣灶具及配件銷售環節專項整治行動,進一步規范燃氣灶具市場秩序,嚴厲查處“灶管閥”產品質量相關違法行為,現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崇川區某灶具批發部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案
2023年6月8日,向當事人送達監督抽檢的檢測報告,其銷售的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經檢驗,結構1項目不符合GB 35844-2018《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標準,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當事人銷售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依據該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并對當事人予以行政處罰。
案例二
崇川區某家電商行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家用燃氣灶案
2023年4月26日,向當事人送達監督抽檢的檢測報告,其銷售的家用燃氣灶,經檢驗,熄火保護裝置-閉閥時間(左眼)項目和標志-銘牌-k項目不符合GB 16410-2020《家用燃氣灶具》標準,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當事人銷售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家用燃氣灶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依據該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并對當事人予以行政處罰。
案例三
南通某電器經營部銷售不合格嵌入式大氣式灶案
2023年3月20日,根據案件線索,經溯源發現一款不合格嵌入式大氣式灶的供貨商為南通某電器經營部,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的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未發現與上述不合格同規格型號的嵌入式大氣式灶在售。
當事人銷售不合格嵌入式大氣式灶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依據該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并對當事人予以行政處罰。
案例四
崇川區某商行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家用燃氣灶案
2023年2月27日,根據相關檢驗檢測報告,崇川區某商行銷售的家用燃氣灶經抽樣檢測為不合格產品。
當事人銷售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家用燃氣灶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依據該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并對當事人予以行政處罰。
案例五
崇川區某超市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燃氣灶具案
2022年11月10日,在某超市檢查時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有4臺無熄火保護裝置的液化氣燃氣灶。
當事人銷售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家用燃氣灶具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的規定,2023年2月7日,依據該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并對當事人予以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