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3年,江西省鷹潭市市場監管局聚焦關系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重點商品、重點領域和重點行業,全面梳理群眾反映強烈、社會輿論關注和市場監管風險壓力大的突出問題。
今年以來,全市市場監管系統緊緊圍繞“鐵拳”行動的“規定動作”和“自選動作”,查辦了一批違法案件,現將有關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鷹潭市某日用品店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產品
2023年3月10日,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鷹潭市某日用品店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產品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
2023年2月,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開展執法檢查。經檢查:發現當事人涉嫌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一次性泡沫不可降解塑料盒和塑料碗。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市市場監管局根據《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一條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下一步,市市場監管局將繼續聚焦重點領域,持續保持監督執法高壓態勢,定期開展禁塑執法工作,對存在違法行為的經營主體,及時公示其違法行為信息,查處一起、震懾一批、教育一片,確保“禁塑”工作取得實效。同時,在執法檢查過程中積極宣傳“禁塑”知識,并呼吁廣大企業、市民積極支持、參與“禁塑”工作,樹立綠色消費意識,營造全民禁塑的良好氛圍。
案例二、貴溪市某土菜館經營不合格小米椒案
2023年6月,貴溪市市場監管局周坊分局對轄區內某土菜館經營不合格小米椒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
2023年3月3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使用的小米椒進行抽檢。2023年3月29日,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由廣電計量檢測(湖南)有限公司出具的檢驗報告(編FHN20230307397),檢驗結論:經檢驗,毒死蜱項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送達了《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復檢要求,對檢驗結果無異議。
當事人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作出行政處罰。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安全關系到人們的身體健康,關系到社會經濟的發展。我國對食品安全監管越來越重視,食品抽檢作為重要的監管手段,機制在不斷完善,力度在不斷加大,將繼續加強抽檢力度,不斷提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案例三、鷹潭市某食品店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案
2023年3月,市市場監管局對某食品店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
2023年3月3日,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接到舉報,反映該超市經營超過保質期的梅干菜(生產日期:2022-02-21,產品名稱:梅干菜,保質期:12個月,食品生產許可證號:SC11636098100257,生產單位:江西省百納實業有限公司),舉報人向該局轉來挑選購買全記錄視頻。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之規定;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以及《鷹潭市市場監管局關于促進市場主體平穩健康發展調整行政處罰裁量幅度的意見》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鷹潭市市場監管局依法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市場經營主體應當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應當依法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應當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做到合法經營,共營良好消費氛圍,共維公平市場秩序。市場監管部門將積極履行食品安全監管職責,督促食品銷售單位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提高經營者的食品安全意識,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飲食安全。
案例四、鷹潭市某首飾店使用未經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案
2023年4月18日,市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鷹潭市某首飾店改正使用未經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違法行為并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2023年2月14日,在黃金首飾計量專項監督檢查中發現,鷹潭市某首飾店使用未經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經查,當事人在銷售黃金首飾過程中,使用電子天平稱重及復秤,用于貿易結算,電子天平的型號為SG-522,規格:MAX=520g,d=0.01g,出廠編號:150216,該臺電子天平是2021年2月開始使用,未申請強制檢定。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構成了使用未經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行為。2023年4月18日,該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計量器具關系到民生領域的方方面面。因此,持續加強民生領域計量器具市場監管力度,抓好重點時段重點區域的計量監管工作,意義重大。下一步,市場監管部門將不斷深入整治民生領域計量方面違法行為,規范計量秩序,切實維護了廣大民眾的合法權益。
案例五、鷹潭市某美膚店發布違法廣告案
2023年5月4日,市市場監管局對鷹潭市某美膚店發布違法廣告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
2023年1月12日,該局日常監管中發現,鷹潭市某美膚店在美 團 平臺店鋪上發布的宣傳標語,經查,該店為普通的生活美容店,當事人的行為構成使用醫療用語作虛假廣告宣傳行為。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依據《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作出行政處罰。
市場上有部分生活美容店為了吸引顧客模糊概念,經常使用一些醫療用語用作廣告宣傳。普通美容店作含有醫療用語的廣告宣傳很容易誤導消費者,甚至可能造成嚴重的醫療事故。市場監管部門將持續加大涉醫用語違法廣告的監管力度,進一步杜絕涉醫用語違法廣告給消費者帶來的風險隱患。
案例六、鷹潭市某健身器材銷售店虛假商業宣傳案
2023年5月15日,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鷹潭市某健身器材銷售店虛假商業宣傳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
當事人于2021年11月4日開始營業,主要經營體育用品及器材零售,體育用品及器材批發,健身休閑活動,體育健康服務。上述電子顯示屏、宣傳牌及玻璃門上的宣傳內容所宣傳的是其店內目前經營的一款脊柱梳理床產品。該脊柱梳理床是一款普通商品,非醫療用品,不得宣稱醫療功效。該產品使用說明書標示的適用范圍為特別適用缺乏鍛煉、又不能主動運動鍛煉、年齡偏大及亞健康群體。上述宣傳牌、電子滾動顯示屏和玻璃門上的宣傳內容已超出該產品適用范圍。同時當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宣傳內容的證明材料。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的規定,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隨著社會老齡化程度的加深、人們健康意識的增強,具有保健、康復作用的理療保健產品受到青睞;隨之而來的是宣稱具有治療功效的“擦邊球”現象屢禁不止,嚴重誤導消費者。本案當事人通過電子顯示屏等方式,兜售夸大功效、虛假宣傳療效功效的普通產品,欺騙誤導消費者。市場監管部門針對此類案件,將持續加大查處力度,切實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案例七、鷹潭市某超市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食品案
2022年6月26日,市市場監管局對鷹潭市某超市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食品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并對其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行為予以警告。
2023年4月13日,該局對鷹潭市某超市進行執法檢查,現場發現當事人銷售的白酒“紅色包裝枝江王⑩”共計44瓶,酒盒及酒瓶上的生產日期被人為摳除了月份和日期,并在酒盒上被摳除的地方用花型不干膠貼以遮蓋。經查明,當事人是從陌生人手中購進上述白酒,購進時未索取供貨商的營業資質證明、購進票據,未對所購白酒進行查驗。共購進案涉白酒10箱(60瓶),購進價290元/箱。銷售價70元/瓶,已銷售16瓶(扣押44瓶)。
當事人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枝江王白酒,購進食品時未落實企業主體責任,未盡查驗義務和索證索票,其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規定,市市場監管局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以上行政處罰。
本案中白酒的生產日期被人為扣除,致使產品沒有真實的生產日期,這很明顯是一種人為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行為。而生產日期是保證食品安全極其重要的信息,是食品生產者、經營者,以及消費者都應重點關注的信息。作為食品經營者,購進食品時的更應仔細查驗食品的生產日期及保質期。當事人疏忽大意,未落實企業主體責任,不對所購進食品進行認真查驗和索證索票的行為,足以反映出當事人對食品安全問題的漠視。而食品經營者對購進食品查驗的不負責態度,是導致發生食品安全問題的關鍵原因,必須讓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以糾正錯誤行為。
案例八、鷹潭市某便利店哄抬價格和未經備案銷售二類醫療器械體溫計案
2023年4月17日,市市場監管局對鷹潭市某便利店哄抬價格銷售體溫計行為作出行政處罰。
根據群眾反映,市市場監管局對鷹潭市某便利店進行了檢查,發現2022年12月27日當事人從拼 多 多平臺購進20支玻璃體溫計,購進價格為10元/支,在未經備案的情況下于2023年1月3日開始在美 團 平臺上銷售,美 團 平臺上標示的價格為58元/支,通過領券優惠后實際成交價格為30元/支,共銷售了8支。考慮該類型體溫計當地市場平時平均進銷差價率為20%左右,同時參考江西省市場監管局《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贛市監新冠〔2020〕14號)文件。根據實際情況按超出進銷差價率25%來計算其多收價款。
當事人未經備案銷售二類醫療器械體溫計的行為違反了《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當事人哄抬價格銷售體溫計的行為違反了《價格法》第十四條,屬于《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三)項“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價格違法行為。市市場監管局依據《價格法》第四十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和第十六條之規定作出行政處罰。
加大對此類案件的查處力度,可以有效地防止此類事情的不斷發生,有助于維護正常經濟社會秩序和社會穩定,彰顯公平正義和法律權威,保護廣大群眾和合法經營者正當權益。
案例九、鷹潭市某珠寶店銷售以不合格吊墜冒充合格品案
2023年5月22日,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鷹潭市某珠寶店銷售以不合格吊墜冒充合格品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
2023年3月8日,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開展執法檢查。經檢查:發現當事人銷售的金AU750芙蓉石吊墜實際檢測結果為葡萄石,當事人銷售和田玉吊墜實際檢測結果為石榴石。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市市場監管局根據《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此次針對轄區內各大黃金珠寶經營店、商場內黃金飾品經營柜臺為重點對象,包括周大福、周大生、老廟黃金、老鳳祥等知名品牌門店及個體經營戶。主要核查經營主體證照信息、標簽是否與產品相一致、標簽重量是否與實際重量相符等,同時,引導經營者合法合規經營,把好商品和服務質量關,不斷提高群眾滿意度。
下一步,市市場監管局將持續加大對珠寶玉石及貴金屬首飾產品抽檢力度,及時公布專項抽檢結果,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對銷售不合格產品的經營者調查處理。
案例十、鷹潭市某酒店涉嫌使用未經檢驗特種設備案
2023年5月16日,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鷹潭市某酒店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特種設備的違法行為作出責令停止使用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2023年2月3日,執法人員在日常檢查中,發現某酒店登記注冊管理的一臺電梯涉嫌超期未檢。經查:涉案電梯位于鷹潭市某酒店內,用于當事人酒店的日常經營。2022年1月25日,上述電梯完成最近一次定期檢驗,檢驗結論為合格,定期檢驗有效期至2023年1月。因當事人公司內部材料轉交程序過慢,至上述定期檢驗有效期屆滿后,當事人未就上述電梯完成報檢手續且仍在繼續使用。
在未經特種設備檢驗機構定期檢驗合格的情況下,當事人擅自使用電梯。上述行為違反了《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接到定期檢驗要求后,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及時進行安全性能檢驗。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將定期檢驗標志置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之規定,構成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特種設備之行為。2023年5月16日,該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
特種設備的安全到民生領域的老百姓安全大事。因此,持續加強民生領域特種設備市場監管力度,抓好特種設備監管工作,意義重大。下一步,市場監管部門將不斷深入整治民生領域特種設備方面違法行為,規范特種設備秩序,切實維護廣大民眾的合法權益。(來源:江西省鷹潭市市場監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