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廣西貴港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行政處罰決定信息(2023-1016),涉及貴港市中賽環境監測有限公司。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行政相對人名稱 | 違法行為種類 | 企業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營業執照注冊號或身份證號) | 企業法定代表人、投資人或負責人 | 處罰依據/處罰內容 | 行政處罰決定日期 | 行政處罰機關 |
貴市監處罰〔2023〕1016號 | 貴港市中賽環境監測有限公司 | 出具不實和虛假檢驗檢測報告的行為 | 91450802MA5N8PFM4F | 羅靖 | 對當事人出具不實檢驗檢測報告(中賽監字[2019]第151號)的行為,發生在2019年8月14日,至案發時已經超過兩年,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的規定,不予以行政處罰。 對當事人發生在2022年4月21至2022年6月9日之間的出具虛假報告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當事人有違法所得,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違法所得是指實施違法行為所取得的款項。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違法所得的計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的規定,對當事人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對當事人出具虛假報告的行為,依據《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檢驗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規對撤銷、吊銷、取消檢驗檢測資質或者證書等有行政處罰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3萬元罰款:(二)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出具虛假檢驗檢測報告的。”的規定,因當事人已完成整改,責令限期改正已無必要,決定對當事人作如下處理: (一)沒收違法所得壹萬貳仟元整(¥12000.00) (二)罰款叁萬元整(¥30000.00); 以上罰沒款合計肆萬貳仟元整(¥42000.00),上繳國庫。 | 2023年7月?28日 | 貴港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