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安徽省池州市市場監管局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開展2023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持續加大重點領域執法力度,依法嚴厲打擊民生領域侵害人民群眾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打造執法為民“鐵拳”品牌。現公布“鐵拳”行動第五批典型案例。
一、池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池州市某紡織公司使用未經檢驗的特種設備及使用無相應資格人員從事特種設備作業案
2023年8月1日,池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池州市某紡織公司使用未經檢驗的特種設備、使用無相應資格人員從事特種設備作業、使用特種設備未辦理使用登記違法行為,作出罰款4.5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5月12日,池州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發現的問題進行核查,發現當事人未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要求改正。經查,當事人使用的1臺內燃平衡重式舊叉車和3臺固定式壓力容器不銹鋼烘筒未經檢驗,1臺內燃平衡重式舊叉車未辦理使用登記,楊某某、謝某某未取得相應資格從事特種設備作業且逾期未改正。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十四條、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池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八十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
二、池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池州市某醫美公司使用過期的醫療器械案
2023年7月14日,池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池州市某醫美公司使用過期的醫療器械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使用的“一次性使用真空采血管”95支、并處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5月15日,池州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開展藥械妝專項稽查行動中,檢查發現當事人待使用的95支“一次性使用真空采血管”(標簽標示:生產日期:20210119;失效期:20230118)均已超過失效期。另在廢棄物桶內發現已使用的上述同批次“一次性使用真空采血管”。執法人員依法對上述“一次性使用真空采血管”予以扣押,并查明上述“一次性使用真空采血管”屬于二類醫療器械,2023年5月14日使用過同批次“一次性使用真空采血管”,且使用時已過期。當事人使用過期的醫療器械的行為違反了《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池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三、貴池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池州市某涵管廠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特種設備案
2023年7月25日,貴池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池州市某涵管廠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特種設備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1.5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4月28日,貴池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開展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查,當事人員工徐某某、張某某正在操作電動葫蘆門起重機對廠內涵管進行起吊,當事人不能提供該起重機有效期內的合格檢驗報告。經查,上述電動葫蘆門起重機于2020年12月30日進行檢驗,定期檢驗報告上載明有下次定期檢驗日期:2022年12月。截止檢查發現時,未及時定期檢驗。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貴池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四、東至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池州市某貿易公司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案
2023年5月23日,東至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池州市某貿易公司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5.242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2月14日,東至縣市場監管局接到投訴,權利人蕪湖某公司投訴稱當事人通過“徽采商城”平臺銷售冒用其“韋斯豪”商標的辦公家具產品。經查,當事人在“徽采商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發布“韋斯豪”品牌辦公家具產品信息,分別于2021年2月8日、2021年8月26日與采購方達成交易,成交公告及簽訂的《徽采商城采購合同》均明示交易標的為“韋斯豪”牌辦公家具產品。但當事人銷售的上述“韋斯豪”辦公家具產品,實際從安慶市某家具生產商購進,與商標權利人無任何關聯。根據《商標侵權判斷標準》規定,當事人的行為構成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五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東至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五、東至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東至縣某豆坊生產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添加劑生產的食品案
2023年7月14日,東至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東至縣小項豆坊生產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添加劑生產的食品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使用的食品添加劑、違法生產的食品及違法所得1846.4元、并處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5月11日,東至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檢查發現,當事人原料間內待使用的2桶“焦糖色”食品添加劑,標簽標注的執行標準為GB 1886.64亞硫酸銨法、生產日期為2021年11月4日,保質期為12個月,30kg/桶。經查,當事人從事豆制品生產經營,檢查發現的2桶“焦糖色”食品添加劑均已超過保質期(其中1桶拆封使用)。且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食品添加劑焦糖色(亞硫酸銨法)的允許使用品種不包含豆制品,不得用于豆制品的生產加工。當事人生產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的行為違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第三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東至縣市場監管局依據《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第八十四條的規定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六、石臺縣市場監管局查處石臺縣某美妝店虛假宣傳案
2023年7月17日,石臺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石臺縣某美妝店虛假宣傳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5月9日,石臺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檢查發現,當事人在其經營場所的“微美時光”牌化妝品展示柜上擺放自制的宣傳卡片,宣傳化妝品具有“保濕、修復敏敏、消炎、抗老 ”等功能。經查,上述內容的宣傳對象為“VIMETIME極光潤養水油面膜”產品,該產品備案信息中功效評價結論為:“說明試驗樣品具有保濕功效”,并無“修復敏敏、消炎、抗老”功效,且上述宣傳不符合《化妝品分類規則和分類目錄》規定。當事人對商品作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石臺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七、青陽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朱某銷售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案
2023年7月7日,青陽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朱某銷售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3.09萬元的行政處罰。
根據其他機關移交線索,青陽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商標侵權行為進行立案查處。經查,當事人未依法取得市場主體登記,通過網絡渠道購買假冒“嘉實多”、“美孚”、“殼牌”等機油品牌的包材產品(含油壺、壺蓋、防偽標識、標簽、紙箱),再銷售給王某某,已查實當事人采購銷售的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包材產品貨值6.18萬元,并在前期其他機關調查期間退贓5萬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因犯罪情節輕微,檢察機關不予起訴。青陽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八、青陽縣市場監管局查處青陽縣某健身服務公司涉嫌利用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案
2023年8月15日,青陽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青陽縣某健身服務公司涉嫌利用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擬作出警告、并處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根據2023年7月25日上級交辦投訴線索,消費者在當事人經營的水魔方游泳健身會所繳納的訂金及預交費用辦理游泳健身卡后無法進行退款。經查,當事人從事游泳及健身服務經營活動,自2023年7月初開始委托第三方開展市場營銷活動,制作印制針對消費者的《會員協議》及《會員入會須知協議內容》。《會員入會須知協議內容》中含有以下格式條款的內容:“本會所會員由于個人原因退會繳納的會費概不退還”、“如有違反相關規定的發生,本會所有權終止其會員資格,已交納的費用不得要求退還”、“本會所不對其存放在更衣柜等地的貴重物品遺失或遭竊負任何賠償責任”、“承諾會員將自行承擔在上述過程中由于上列原因而引起的任何損害或損失,除非該等情況完全是由于本會所的故意或疏忽造成的”、“本協議的最終解釋權歸本會所所有”。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和第(六)項,《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二)項、第(三)項和第八條第(二)項、第(七)項的規定,青陽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五條、《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擬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