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2023年4月以來,安徽省銅陵市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深入開展食品安全“兩超一非”問題治理行動,全面宣傳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不斷加強食品安全領域監管執法,嚴厲打擊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了一批“兩超一非”(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質)違法案件。現將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義安區市場監管局查處義安區順安鎮某酒坊未按規定要求銷售散裝食品、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案
2023年4月10日,銅陵市義安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義安區順安鎮某酒坊未按規定要求銷售散裝食品、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作出警告、沒收涉案物品、沒收違法所得60元并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12月29日,義安區市場監管局根據投訴舉報依法對義安區順安鎮某酒坊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酒坊自行在散裝白酒中添加泡酒料并銷售。經查,上述泡酒料含15種成分,其中有10種為中藥材成分,同時涉案產品容器上未標明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以及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條、第六十八條的相關規定,義安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六)項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五)項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二、銅官區市場監管局查處銅官區某饅頭店涉嫌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案
2023年8月4日,銅官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銅官區某饅頭店涉嫌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使用的復配甜味劑1袋(970克)、沒收違法所得6元并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6月8日,銅官區市場監管局委托國檢測試控股集團(安徽)拓維檢測服務有限公司對銅官區某饅頭店制作銷售的甜饅頭進行食品安全監督抽檢,6月28日銅官區收到國檢測試控股集團(安徽)拓維檢測服務有限公司的監督抽檢報告,報告顯示不合格,不合格項目為糖精鈉(以糖精計),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2014,糖精鈉不得使用;該份樣品檢出糖精鈉(以糖精計)0.0432g/kg,不合格。2023年7月4日,銅官區市場監管局根據監督抽檢結果,依法對銅官區某饅頭店進行現場檢查,發現1袋已拆封的“復配甜味劑(原名蛋白糖)”。
當事人曾使用上述甜味劑制作甜饅頭。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的相關規定,銅官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第八十四條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三、安徽省銅陵市義安區市場監管局查處義安區西聯鎮某早點店生產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未履行索證索票義務且未按規定建立食品添加劑使用記錄制度案
2023年2月17日,銅陵市義安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義安區西聯鎮某早點店生產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未履行索證索票義務且未按規定建立食品添加劑使用記錄制度的違法行為,作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的行政處罰。
2022年12月2日,該局收到檢驗報告顯示當事人生產經營的饅頭的糖精鈉(以糖精計)項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2022年12月5日,該局對當事人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為了降低成本,于2022年11月初從銅陵大市場購買了糖精鈉一袋(共1kg),未留存票據和供貨商資質。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依據《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減輕行政處罰如下:1.警告;2.沒收違法所得220元;3.罰款2000元。
四、銅陵市郊區市場監管局查處銅陵市郊區某水果店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小菠蘿案
2023年7月12日,銅陵市郊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銅陵市郊區某水果店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小菠蘿的違法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2023年4月28日,銅陵市郊區市場監管局委托安徽中青檢驗檢測有限公司對銅陵市郊區某水果店正在經營的食用農產品小菠蘿進行監督抽檢。2023年5月26日,該局收到《檢驗報告》(編號:FC2023040206),該檢驗報告顯示上述小菠蘿,按照GB 5009.97-2016檢驗,甜蜜素項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5月30日,該局執法人員將上述不合格食品檢驗報告送達當事人,并告知了當事人相關的救濟途徑。經查,當事人總部倉庫于2023年4月27日從供貨商購進上述小菠蘿,并分別于當日及次日配送給當事人門店總計7公斤,該批次小菠蘿購進價格為14.67元/公斤,銷售價格為25.96元/公斤。當事人提供了供貨商的營業執照復印件、進貨憑證、直調出庫單、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召回公告等材料。當事人于接到檢驗報告當日實施了召回,但實際召回數量為0。截至案發時,上述不合格小菠蘿總計售出4.8公斤(含被抽樣品3.8公斤),剩余2.2公斤已由當事人自行銷毀。此案貨值金額為181.72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四)項的相關規定,銅陵市郊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對當事人免予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