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信用中國(廣東茂名)網站發布一條處罰信息,涉及信宜市城南錦旺農副產品平價超市,該超市銷售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及未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具體信息如下:
行政處罰相對人類別 | 個體工商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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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信市監處罰〔2023〕284號 | ||||
處罰類別 | 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 ||||
罰款金額(萬元) | 0.300000 | ||||
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的金額(萬元) | 0.001500 | ||||
暫扣或吊銷證照名稱及編號 | -- | ||||
違法事實 | 當事人于2023年5月17日以4.5元/斤的價格購進“豇豆”15斤,并擺放在經營場所內以5.5元/斤的價格對外銷售。經深圳中檢聯檢測有限公司對上述“豇豆”進行抽樣檢驗,并出具有《檢驗報告》(NO:AFSQD050645005C),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克百威項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查明貨值金額82.5元,獲利15元。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構成了銷售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的違法行為。 當事人購進上述“豇豆”,未能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的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構成了未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違法行為。 | ||||
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 | ||||
處罰內容 | 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對未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違法行為給予警告; 2、對銷售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的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15元;罰款3000元,上繳國庫。 | ||||
違法行為類型 | 銷售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及未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 ||||
行政相對人名稱 | 信宜市城南錦旺農副產品平價超市 | ||||
行政相對人代碼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組織機構代碼工商注冊號稅務登記號事業單位證書號社會組織登記證號法定代表人92440983MA4XH72M9B----------關*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3-08-03 | ||||
公示截止日期 | 2026-08-03 | ||||
處罰機關 | 信宜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
數據來源單位 | 信宜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