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信用中國(廣東茂名)網站發布一條處罰信息,涉及信宜市黎生記生鮮超市,該超市銷售使用國家禁止的物質的食用農產品及未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具體信息如下:
行政處罰相對人類別 | 個體工商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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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信市監處罰〔2023〕234號 | ||||
處罰類別 | 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 ||||
罰款金額(萬元) | 0.700000 | ||||
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的金額(萬元) | 0.000500 | ||||
暫扣或吊銷證照名稱及編號 | -- | ||||
違法事實 | 當事人于2023年4月21日以1元/斤的價格購進“豆芽”10斤,并擺放在經營場所內以1.5元/斤的價格對外銷售。經茂名市食品藥品檢驗所對上述“豆芽”進行抽樣檢驗,并出具有《檢驗報告》(NO:SJ20231413),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6-芐基腺嘌呤(6-BA)項目不符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農業部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于豆芽生產過程中禁止使用6-芐基腺嘌呤等物質的公告(2015年第11號)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查明貨值金額15元,獲利5元。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構成了銷售使用國家禁止的物質的食用農產品的違法行為。 當事人購進上述“豆芽”,未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的名稱、供貨者名稱、地址等內容,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構成了未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違法行為。 | ||||
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 | ||||
處罰內容 | 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對未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違法行為給予警告; 2、對銷售使用國家禁止的物質的食用農產品的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5元;罰款7000元,上繳國庫。 | ||||
違法行為類型 | 銷售使用國家禁止的物質的食用農產品及未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 ||||
行政相對人名稱 | 信宜市黎生記生鮮超市 | ||||
行政相對人代碼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組織機構代碼工商注冊號稅務登記號事業單位證書號社會組織登記證號法定代表人92440983MA51G4UT3C----------黎**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3-08-03 | ||||
公示截止日期 | 2026-08-03 | ||||
處罰機關 | 信宜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
數據來源單位 | 信宜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