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溫州市市場監管局全面開展“鐵拳”“亮劍2023”綜合執法行動,堅持問題導向,突出民生熱點,把反食品浪費、商品過度包裝作為重要工作內容,積極營造“浪費可恥、節約光榮”的社會氛圍,積極勸阻各類浪費行為,依法糾正、查處多起食品浪費、商品過度包裝的違法行為,推動簡約綠色消費理念深入人心,助力加快發展方式綠色轉型。現將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反食品浪費典型案例】
1.甌海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海鮮排擋食品浪費案
2023年4月28日,甌海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甌海某海鮮排擋誘導超量點餐造成餐飲浪費且拒不改正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并予以警告。
3月底,該局開展“五一”節前海鮮排擋檢查,對甌海區某海鮮排擋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大堂、點菜區、就餐區均未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就餐區個別包廂已就餐完畢的餐桌上,剩余大量未食用的菜品。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開展詢問調查,發現當事人存在主動引導消費者超量點餐的行為,該局責令當事人于4月5日前設置反食品浪費標識、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4月5日,該局就當事人整改情況再次開展檢查,當事人仍未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同時仍舊存在誘導超量點餐行為,構成食品浪費且拒不改正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該局依法對該經營主體作出行政處罰。
2.龍灣區市場監管局查處2家餐飲店食品浪費案
2023年5月11日,龍灣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2家餐飲經營單位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未將珍惜糧食、反對浪費納入人員培訓中的違法行為做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2023年3月27日、28日,該局對2家餐飲經營單位進行檢查時,現場發現當事人在提供餐飲服務時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粘貼反浪費宣傳標識,也未將珍惜糧食,反對浪費納入人員培訓中。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該局對當事人做出行政處罰。
3.平陽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晨某妍蛋糕店食品浪費案
2023年4月28日,平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晨某妍蛋糕店食品浪費行為做出警告處罰。
2023年4月6日,平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平陽縣晨某妍蛋糕店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當事人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反食品浪費宣傳標語。該行為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該局依法對當事人做出行政處罰。
4.文成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小吃店食品浪費案
2023年4月14日,文成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文成縣某小吃店食品浪費的行為作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2023年4月4日,文成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文成縣某小吃店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未在經營場所內張貼或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經查,當事人作為餐飲服務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未在經營場所張貼或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且服務人員在消費者點餐過程中也未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該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5.蒼南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香園美食店食品浪費案
2023年5月4日,蒼南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蒼南縣橋墩鎮某香園美食店用餐桌面未張貼反浪費標識的違法行為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2023年5月4日,蒼南縣市場監管局開展反餐飲浪費專項行動,現場檢查時發現蒼南縣橋墩鎮某香園美食店的經營場所內未在醒目位置張貼、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當事人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五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蒼南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隨著人民群眾消費水平提高,餐飲環節的食品浪費問題亟需引起重視。餐飲服務經營者需承擔起自身范圍內反食品浪費的主體責任,引導消費者適量點餐,防止食品浪費。兩個案件的查辦,為各餐飲經營戶敲響警鐘!市場監管部門將加大餐飲環節浪費行為監管,嚴格執法檢查,遏制不良風氣,弘揚“消費而不浪費”的綠色消費觀。
【過度包裝典型案例】
1.甌海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戴某過度包裝捆綁青蟹損害消費者權益案
2023年8月10日,甌海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戴某銷售過度包裝捆綁青蟹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作出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7月12日,該局執法人員對位于甌海區南白象街道南白象農貿市場由戴某建經營的攤位開展日常檢查。發現當事人攤位內銷售的青蟹捆扎物占比較大,執法人員對該批次11只青蟹分別進行稱重,其中最大一只青蟹捆扎物占比高達43.48%,該青蟹總重0.23千克,青蟹凈重0.13千克,捆扎物重0.1千克。該批次11只青蟹總重為2.16千克,凈重為1.36千克,捆扎物重0.8千克,上述結果通過檢定有效期內的商家秤和市場公平秤分別進行稱重,稱重結果一致,商家無異議。當事人的上述行為不符合浙江省地方標準DB33/T2240-2020《青蟹包裝規范》規定的要求、違反了《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理辦法》第六條第(八)項規定,屬于經營者夸大或隱瞞所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質量、性能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信息誤導消費者。根據《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該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2.鹿城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茶葉銷售有限公司銷售過度包裝茶葉案
2023年7月4日,溫州市鹿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某茶葉銷售有限公司銷售過度包裝茶葉等違法行為作出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5月8日,鹿城區局執法人員對溫州某銷售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現場發現當事人銷售的“烏金普洱茶”鋼琴漆包裝盒成本 180 元,產品銷售價格為672元,該產品除初始包裝之外所有包裝的成本占產品銷售價格26.79%,不符合GB 23350-2009 《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食品和化妝品》國家強制標準要求。其上述行為違反了《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六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同時,當事人因明碼標價不符合規定的違法行為,該局依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條和《價格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責令改正和行政處罰的決定。
3.甌海區市場監管局查處2家茶葉銷售商戶銷售過度包裝茶葉案
2023年5月6日、16日,溫州市甌海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某茶葉商行、某茶葉店銷售過度包裝茶葉的違法行為分別作出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4月4日,該局在開展茶葉過度包裝專項治理行動中,發現某茶葉商行銷售的標注“皇家紅”的茶葉,某茶葉店銷售的標注“班章境界 東卓茶葉”的普洱生茶,兩款茶葉除初始包裝外,包裝層數均為4層,不符合GB23350-2009《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 食品和化妝品》包裝層數3層及以下的要求。2家茶葉銷售商戶的行為違反了《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執法人員當場對2家商戶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限期在4月5日前下架并改正。2023年4月7日,該局再次對這2家商戶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發現2家商戶均還在銷售上述2款茶葉,且2款茶葉的包裝除初始包裝外仍是4層。2家商戶構成未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強制性標準且拒不改正的違法行為,依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該局分別對2家商戶做出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過度包裝會帶來資源浪費、環境污染、華而不實扭曲市場發展等多重負面社會影響,侵害消費者權益,與綠色低碳的發展理念相違背。市場監管部門通過開展過度包裝治理行動,堅決遏制包裝浪費亂象,弘揚節儉風尚,遏制不良風氣,讓商品回歸自然本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