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瓶灶管閥”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
但日常生活中相關違法事例頻發
現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例
這些行為不可取!
案例一
泰興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生鮮超市銷售未經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燃氣灶案
泰興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投訴對某生鮮超市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售賣的3臺燃氣灶無合格證,未張貼強制性(CCC)認證標志。經查,當事人銷售的上述家用燃氣灶未經強制性產品認證。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泰興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六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對當事人依法依規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二
海陵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電器商行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國家標準的燃氣具案
海陵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海陵區某電器商行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當事人銷售的1臺家用燃氣具無熄火保護裝置,不符合《家用燃氣器具》(GB16410-2007)5.3.1.13“灶具的每一個燃燒器均應設有熄火保護裝置”的規定。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海陵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不符合標準產品,對當事人依法依規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三
姜堰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液氧氣體充裝站充裝超期未檢的氧氣瓶案
姜堰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執法檢查,現場經掃描氧氣瓶上的二維碼以及查詢氣瓶檔案,發現3只氧氣瓶超過檢驗有效期。執法人員當場對上述3只氧氣瓶采取查封的行政強制措施。經查,當事人充裝超期未檢的氧氣瓶,且當事人未對充裝前后的氧氣瓶進行檢查,也未按要求記錄充裝信息。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姜堰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對當事人依法依規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四
醫藥高新區(高港區)市場監管局查處胡某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國家標準的液化石油氣調壓器案
泰州醫藥高新區(高港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進行日常巡查時發現,當事人銷售的4只某瑩牌家用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具有可調節功能,不符合《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GB35844-2018)的要求。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醫藥高新區(高港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對當事人依法依規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五
靖江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超市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國家標準的家用燃氣膠管案
靖江市市場監管局對某超市銷售的家用燃氣膠管進行執法檢查,依法進行抽檢。樣品經檢驗,標志項目不符合《家用燃氣用橡膠和塑料軟管及軟管組合件技術條件和評價方法》(GB29993-2013)標準要求,結論為不合格。經查,當事人共購進上述家用燃氣膠管20米。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的規定,靖江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不合格的產品,對當事人依法依規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六
興化市市場監管局城南分局查處某配送服務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未按規定實施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制度案
興化市市場監管局城南分局執法人員根據泰州市局移交線索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現場通過當事人電腦上的氣體管理系統發現當事人未按規定實施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制度。經查,由于不同液化氣站間的氣瓶不能互充、氣瓶電子識讀標志損壞等原因,當事人在2023年3月12日至2023年4月11日期間,使用11個氣瓶條碼代替氣瓶真實條碼重復充裝氣瓶3660次。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興化市市場監管局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對當事人依法依規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七
醫藥高新區(高港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五金商店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國家標準的家用燃氣管案
醫藥高新區(高港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某五金商店銷售的家用燃氣管進行執法檢查并依法進行抽檢。樣品經檢驗,產品質量不符合其執行標準HG2486-1993標準規定的要求,結論為不合格。經查,當事人共購進上述家用燃氣管18米。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醫藥高新區(高港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對當事人依法依規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八
醫藥高新區(高港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日雜商店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國家標準的液氣減壓閥案
醫藥高新區(高港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日常巡查時發現,當事人銷售的某峰牌家用液化氣減壓閥具有可調節功能,不符合《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GB35844-2018)的要求。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醫藥高新區(高港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責令改正,沒收產品對當事人依法依規作出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