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8月22日,北京市石景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北京振耀商貿有限公司作出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京石市監處罰〔2023〕1610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京石市監處罰〔2023〕1610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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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對人名稱 | 北京振耀商貿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對人類別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
行政相對人代碼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91110107MA7G5G6H2L |
工商注冊號 | 110107032623496 | |
組織機構代碼 | —— | |
稅務登記號 | —— | |
事業單位證書號 | —— | |
社會組織登記證號 | —— | |
相對人證件號碼 | —— | |
法定代表人 | 孟慶霞 | |
違法行為類型 | 《北京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北京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北京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 | |
違法事實 | 當事人于2021年12月31日成立,主要從事銷售電動自行車的經營活動,銷售的品牌電動自行車。當事人共改裝了2個型號(TDW22002Z、TDW22059Z),4臺電動自行車。2023年5月23日,北京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國家汽車質量檢驗檢測中心(北京順義)工作人員對當事人所銷售電動自行車進行流通領域商品質量檢測抽樣工作,2個型號各抽樣購買1輛,當事人于2023年4月17日和2023年4月23日售出2個型號各1輛。當事人對電動自行車進行了多處改裝,包括:對TDT22018Z型的自行拔掉了4G模塊;換了對TDT22018Z型的控制器;更換了TDT22029Z款型號的短路保護器。當事人承認其違法行為,并愿意接受行政處罰。 | |
處罰依據 | 《北京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第三十條 | |
處罰類別 | 罰款 | |
處罰內容 | 現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處罰如下:罰款:50000元; | |
罰款金額(萬元) | 5 | |
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的金額(萬元) | —— | |
暫扣或吊銷證照名稱及編號 | ——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3-08-22 | |
處罰有效期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3-11-22 | |
處罰機關 | 北京市石景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
備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