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今年來,寧夏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加大執法監管力度,以民生領域“鐵拳”行動為重點,依法查處了一批虛假違法廣告、刷單炒信等不正當競爭案件,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自治區市場監管廳篩選并公布一批虛假宣傳等典型案例。
案例1
銀川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寧夏醫科大學附屬回醫中醫醫院銀川醫院發布違法醫療廣告案
2023年6月8日,銀川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寧夏醫科大學附屬回醫中醫醫院銀川醫院發布違法醫療廣告的行為,作出罰款22165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3月17日,銀川市市場監管局接到投訴,寧夏醫科大學附屬回醫中醫醫院銀川醫院美 團平臺發布的宣傳廣告,涉嫌虛假宣傳。經查,當事人于2021年8月19日開始通過美 團平臺發布醫療廣告,含有“公立醫院”“公立二甲”“婦科檢查套餐”等內容,至2023年3月17日停止發布。當事人發布的上述醫療廣告內容,與經審查的醫療廣告成品樣件內容不符,違反了《廣告法》第四十六條和《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的相關規定;當事人發布的“公立醫院”“公立二甲”廣告內容與該醫院的實際性質和機構級別不相符,違反了《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相關規定,銀川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醫院作為治病救人的場所承擔著神圣的社會職責,更應該依法依規履行各項審批備案手續和據實公示信息,當事人在美 團平臺發布與備案內容不符、與醫院的實際性質和機構級別不符的“公立醫院”“公立二甲”的內容,對消費者起到了誤導性的作用,亦有損于醫院的形象。
案例2
銀川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寧夏新發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案
2023年6月28日,銀川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寧夏新發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的行為,作出罰沒款6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4月20日,銀川市市場監管局根據銀川市廣告監測平臺監測的線索,發現寧夏新發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發布違法廣告。經查,2023年3月1日,當事人與寧夏吉珍果農業科技有限公司就“采摘季”微信軟文宣傳簽訂《推廣服務合同》,2023年3月9日,當事人在其微信公眾號“寧夏每日優選”發布寧夏吉珍果農業科技有限公司“赤松茸 綠色食品 健康生活”廣告,宣傳用語含有“降血糖降血壓”“延年益壽”內容。該廣告發布期間閱讀量789人次。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十七條相關規定,銀川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當事人作為專業從事廣告業務的經營主體,在其公眾號上為廣告主發布廣告時未嚴格履行審查廣告內容的義務,致使發布的食品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易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理應嚴肅懲處。近年來,市場監管部門充分利用12315投訴舉報平臺、廣告監測平臺結合線上檢查,加大對互聯網廣告監測力度,加強對互聯網違法廣告的打擊力度,處理了一批互聯網違法廣告,凈化了網絡經營秩序,為消費者提供健康的網絡消費環境。
案例3
銀川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寧夏上岸職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案
2023年8月7日,銀川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寧夏上岸職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的行為,作出罰款600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11月17日,銀川市市場監管局根據銀川市廣告監測平臺監測的線索,對寧夏上岸職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在互聯網涉嫌發布違法廣告。經查,當事人為了宣傳教育招生,于2022年9月6日在互聯網微信公眾平臺上向深圳市眾信電子商務交易保障促進中心申請了其公司的微信公眾號。2022年11月12日,當事人在互聯網上發布了5條含有“考前模考,考前預測,年年必中”內容的教育廣告,該廣告內容由當事人自行設計。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二十四條相關規定,銀川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本案的查處,望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引以為戒、嚴格自律,依法做好廣告審查發布工作,自覺遏制違法廣告;請廣大消費者加以甄別防范、監督舉報。
案例4
同心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同心縣貝卡丹美妝店虛假宣傳案
2023年1月17日, 同心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同心縣貝卡丹美妝店虛假宣傳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沒款16354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9月26日,同心縣市場監管局根據投訴舉報線索,依法對同心縣榮華苑小區營業房的“同心縣貝卡丹美妝店”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店在其注冊的快手APP平臺中將銷售的詩博雅人參奢養瀅潤水產品宣傳為“純天然”產品。經查,當事人于2021年11月21日,從銀川市永安購物廣場以25元/瓶的價格購進詩博雅皙人參奢養瀅潤水240瓶后,在該店快手APP平臺銷售時,將詩博雅皙人參奢養瀅潤水產品宣傳為“純天然”產品,以每瓶42.7元的價格銷售了231瓶,共獲利4088.7元,當事人提供不出上述產品為“純天然”產品真實性的證明材料。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相關規定,同心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該案中,當事人宣傳“純天然”產品,但又不能提供產品為“純天然”產品真實性的證明材料,屬于誘導消費者及使用極限用語,虛假宣傳激發消費者搶購心理的表述,通過該案的查處及時制止了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保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案例5
西吉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固原泰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西吉分公司發布違法廣告案
2023年3月31日,西吉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固原泰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西吉分公司發布違法廣告的行為,作出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2月15日,西吉縣市場監管局根據互聯網廣告監測平臺監測線索,對固原泰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西吉分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微信公眾號發布的西吉縣泰合嘉園小區售房廣告沒有載明預售或者銷售許可證書號。經查,2022年12月22日,當事人開展元旦期間售房活動,通過該公司微信公眾號發布廣告宣傳,活動內容是活動期間每平方優惠200元,通過抽獎售房價減3800-9990元,廣告中沒有載明預售或者銷售許可證書號,發布廣告期間未出售房屋,調查過程中當事人刪除了在本公司微信公眾號上發布的違法廣告。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房地產廣告發布規定》第七條相關規定,西吉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希望此案能對房地產企業起到警示作用,企業在追求經濟利益的同時,也必須保證行為合法。
案例6
吳忠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寧夏萬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利用虛假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交易案
2023年4月19日,吳忠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寧夏萬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利用虛假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交易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沒款3305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2月23日,吳忠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寧夏萬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在“美 團”和“攜 程”酒店網絡預定平臺內標識“7折引流、天天特價”吸引消費者訂購客房,涉嫌利用虛假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交易的違法行為。經查,2023年2月19日,當事人得知2023年2月24日寧夏公務員考試在吳忠設考點的消息后,對其網絡平臺上架標識的預定客房價格進行了漲幅調整。截止2月24日晚12點,當事人未在“攜 程”和“美 團”網絡銷售頁面上對標示的折扣前價格、賣價、底價價格作任何說明,且無法提供所標示的劃線價格的依據,也從未在平臺內以標示的折扣前價格、賣價、底價價格成交過,同時銷售頁面上被比較價格均高于酒店在進行價格比較前七日內的最低成交價格。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價格法》第十四條、《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相關規定,吳忠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酒店經營者要引以為戒,嚴格守法經營,加強價格自律,切實履行社會責任,不得實施價格欺詐、哄抬價格等價格違法行為。市場監管部門將持續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嚴厲打擊各類價格違法行為,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價格權益。
案例7
吳忠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吳忠市利通區少東銅鍋涮店不正當價格行為案
2023年2月10日,吳忠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吳忠市利通區少東銅鍋涮店不正當價格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沒款1776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11月18日,吳忠市市場監管局根據轉辦線索,對吳忠市利通區少東銅鍋涮店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其涉嫌不正當價格行為。經查,當事人為提高餐廳知名度,于2022年11月11日開展雙十一促銷活動,在其抖音APP平臺少東銅鍋涮店賬號網頁上架團購2人套餐(3.9折,原價240元,現價78元)和4人套餐(7.6折,原價340元,現價258元),其中2人套餐菜單明細中標示豆腐皮1份,價格82元。4人套餐菜單明細中標示蘸料4份,價格80元。經查證,當事人餐廳豆腐皮每份正常售價為10元,蘸料每份正常售價為5元,從未以豆腐皮每份82元、蘸料4份80元的價格銷售。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價格法》第十四條和《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相關規定,吳忠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作為經營者應當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切實加強價格自律管理,不得虛標價格,不得擾亂正常的市場價格秩序。
案例8
銀川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卓煊(寧夏)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案
2023年1月3日,銀川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卓煊(寧夏)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2月14日,銀川市市場監管局根據大數據智慧監管服務系統監測線索,對卓煊(寧夏)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在天貓網上開設的網店頁面進行電子數據遠程勘驗取證。經查,當事人在天貓商城官方網站開設的網店“奇物滋補養生旗艦店”中銷售商品“奇物紅黑枸杞原漿組合寧夏頭茬鮮枸杞原液青海特產正品官方旗艦店”,頁面中的圖片上有“真相,你真的了解嗎?市面上90%的商家,賣的是'假枸杞原漿',含色素、香精的'枸杞飲料'你敢喝么?”字樣,圖片中有“奇物鮮枸杞原漿.天貓甄選√”和“市面上90%×”的對比內容,宣傳“市面上90%枸杞原漿顏色深暗、干枸杞粉勾兌添加劑、添加香精飲料味、對身體有害”。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一條的相關規定,銀川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作為經營者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公平參與市場競爭,不得對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等作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不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來源:寧夏市場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