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江蘇省淮安市市場監管局深入開展燃氣器具安全專項整治,聚焦灶、管、閥產品質量領域風險點,梳理首批典型案例,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守法依規經營,保障產品質量安全。
案例一
盱眙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建材門市銷售未經CCC強制認證家用燃氣灶具案
基本情況
2023年4月20日,盱眙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某建材門市進行檢查,發現地面上擺放有4臺“Haodttai 好 太 太 好生活 家用燃氣灶”,其外包裝標注內容為“06黑旋火液化氣 佛山市順德區家伸電器廠 生產許可證號:XK21-007-00871 執行標準:GB16410-2007 外形尺寸:405×305×125mm”;3臺“Hotuitui 好品質 好生活 家用燃氣灶”,外包裝標注內容為“06加厚不銹鋼 型號:銅八頭 氣源:液化氣 執行標準:GB16410-2007 尺寸:405×305×125mm”。上述產品均無CCC認證標志。
盱眙縣市場監管局依法查扣,并予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已銷售“06黑旋火”液化氣灶具1臺,獲利20元。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無法提供供貨商的營業執照、相關資質以及上述產品的CCC認證證書。
處理結果
當事人銷售未經CCC強制認證的家用燃氣灶具行為,違反了《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2023年7月11日,盱眙縣市場監管局依據《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六條“列入目錄的產品未經認證,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無證產品,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0元,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對未經CCC認證的7臺燃氣灶具依法依規處理。
案例二
淮安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江蘇某廚房設備制造有限公司銷售無熄火保護裝置商用燃氣灶具案
基本情況
2022年9月22日,淮安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江蘇某廚房設備制造有限公司經營場所現場檢查,發現34臺在售的無熄火保護裝置商用燃氣灶具,現場依法查扣。經查,2018年至2022年,當事人以150-1500元/臺不等的價格,從山東臨沂、浙江永康等地購進無合格證的商用燃氣灶具68臺,以210-2500元/臺不等的價格對外銷售。當事人購進的上述灶具無熄火保護裝置,不符合國家強制標準GB35848-2018《商用燃氣燃燒器具標準》“5.2.1.13-燃具應安裝熄火保護裝置”的規定。至檢查時當事人已銷售34臺,違法所得6378.5元。
處理結果
當事人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標準商用燃氣灶具的行為,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淮安區市場監管局依據《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沒收34臺不合格商用燃氣灶具,沒收違法所得6378.5元,并處罰款46550元。
案例三
金湖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陶瓷店銷售無熄火保護裝置商用燃氣灶具案
基本情況
2023年3月16日,金湖縣市場監管局在對金湖縣某陶瓷店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的過程中,發現店內依次擺放了部分灶具及配件,其中發現7臺無熄火保護裝置的燃氣灶具。經現場辨認4臺屬于大號猛火灶,3臺屬于小號猛火灶。執法人員當場下達強制措施決定書,將涉案批次7臺不合格灶具進行扣押。
經查,大號灶具售價50元/臺、小號灶具售價30元/臺,貨值金額290元。當事人從事上述產品銷售未建立購銷臺賬。因涉案批次灶具未售出,無違法所得。
處理結果
當事人行為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工業產品,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構成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工業產品的違法行為。金湖縣市場監管局依據《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決定對當事人處以人民幣290元罰款,沒收7臺無熄火保護裝置的燃氣灶具。
案例四
淮陰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家用電器經營部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燃氣灶具案
基本情況
2022年11月22日,淮陰區某家用電器經營部從中山市柏太科技有限公司以240元/臺的價格購進了標稱“好 太 太智能”JZY-B型燃氣灶具3臺,以300元/臺進行銷售。2022年12月15日,承檢機構對當事人銷售的上述燃氣灶具抽樣檢驗,抽樣基數為2臺。經檢驗,熱負荷偏差項目不符合GB16410-2020《家用燃氣灶具》標準,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2023年2月17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現場檢查并送達《檢驗報告》。截至案發,上述批次燃氣灶具除1臺由承檢機構買樣外,其余2臺均未售出。貨值金額共計900元,違法所得60元。
處理結果
當事人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淮陰區市場監管局依據《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沒收不合格的燃氣灶具,沒收違法所得60元,并處罰款1800元。
案例五
清江浦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家用電器經營部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案
基本情況
2022年5月份清江浦區某家用電器經營部通過廠家余姚市某閥門廠直接購進液化石油氣調壓器15個,進價15元/個,零售價25元/個。已經銷售了10個,獲得利潤100元;剩余的5個被當事人退回廠家。上述違法銷售的液化石油氣調壓器貨值金額共計375元,因當事人無法提供產品退貨證明,認定違法所得為150元。當事人銷售的液化石油氣調壓器產品,在2022年11月份市級監督抽查中,被判定為結構項目、關閉壓力項目和出口壓力項目不符合GB35844-2018《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標準,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處理結果
當事人行為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之規定。清江浦區市場監管局依據《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150元,處以罰款750元。
案例六
淮安經濟技術開發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電器經營部銷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氣調壓器案
基本情況
2022年8月18日,根據省級產品質量監督抽查計劃,承檢機構對淮安經濟技術開發區某電器經營部銷售的標稱浙江省慈溪市東杰閥門廠生產的調壓器抽樣檢測,規格型號為DJ8D3,抽樣數量為4個,抽樣基數為4個。經檢測,該批調壓器結構項目、關閉壓力項目和出口壓力項目不符合GB 35844-2018《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標準,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經查,該批次產品由廠家業務員上門推銷,進價為6元/個,一共采購4只,購貨總金額為24元。采購的4只調壓器全部被抽檢,售價為10元/只。本案涉案貨值為40元,違法所得為16元。當事人未能提供涉案產品供貨商營業執照、進貨單及生產廠家的相關資質、產品的檢測報告。
處理結果
當事人行為違反《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的規定。淮安經濟技術開發區市場監管局依據《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沒收違法所得16元,罰款人民幣120元(貨值3倍)。(來源:淮安市場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