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今年以來,湖北省市場監管局持續部署開展重點領域廣告專項整治行動,包括:開展互聯網廣告領域治理,深化醫療美容行業突出問題專項治理,持續開展廣告領域打擊“神醫、神藥”鐵拳行動,加強校外培訓廣告管控和明星廣告代言活動監管等,取得積極成效。現將2023年上半年全省市場監管系統查處的部分違法廣告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上海某科技公司發布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在廣告宣傳冊和微信公眾號中使用未完整表示中國領土的問題地圖進行商業廣告活動,含問題地圖的廣告宣傳冊面向全國廣泛印制發布,含有問題地圖的網頁內容閱讀量超過1.2萬人次,影響重大,損害了國家的尊嚴或者利益,構成發布違法廣告。此外,當事人為宣傳推廣、銷售產品,利用產品外包裝、微信公眾號、宣傳冊等媒介宣稱當事人母公司獲得“美國FDA認證”,與實際情況不符;當事人面向全國1000+家經銷商和全網網民,利用宣傳冊和網頁宣稱其經銷的普通化妝品涉及“預防感冒、退燒、幫助消化,防牙齦發炎、口腔潰瘍”等疾病治療功能,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九條第(四)項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2023年5月,依據《廣告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赤壁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責令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并處罰款100萬元的行政處罰。
二、某鐵道技師學院發布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利用“今日谷城”“谷城社區”微信公眾號發布“……學院、秋季特招,畢業可進鐵路系統工作,入學即簽訂教育教學就業合同,定向培訓,就業有保障學歷+技能+就業,一次到位,畢業就有‘金飯碗’,薪酬不用愁……”等對教育、培訓的效果作出明示或暗示保證性承諾的廣告;利用“谷城大小事”微信公眾號發布“西北五省規模最大、師資力量最強的鐵道技師學院、招生工作全面開始……”使用“最高級”“最佳”等用語的廣告;利用招生簡章宣傳冊發布“……凡報考我院鐵道類專業的學生,辦理入學手續后與學院簽訂就業保障協議……”等內容的廣告,違反了《廣告法》第九條第三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三項的規定。2023年1月,谷城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責令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并處罰款40萬元的行政處罰。
三、松滋市某健康生活館發布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發布“昇生源”牌保健品“番茄紅素多烯酸乙酯軟膠囊”和“達洛康膠囊”廣告,其中含有“增強人體免疫力、攻克血栓、對心腦血管疾病、動脈硬化等疾病均有較好療效”“純天然植物提取保健品更安全呵護您的健康!調節血脂”等內容,夸大產品用途,對保健食品宣稱疾病治療功能,違反了《廣告法》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2023年4月,松滋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責令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并處罰款25萬元的行政處罰。
四、李某某將英雄烈士圖像用于商業廣告宣傳案
當事人取微信名為“麻城微生活(麻城V生活)”,將英雄烈士“雷鋒”持槍半身肖像用在微信頭標圖像和朋友圈主頁封面,在朋友圈幫他人發布租售、求職等各類信息的廣告,當事人將雷鋒肖像用于商業廣告的行為,違反了《英雄烈士保護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和《廣告法》第九條第(十一)項的規定。?2023年4月,依據《廣告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麻城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并處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五、武漢某房地產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在其自建公眾號上發布含有“二級商圈有花山河商業街,集商業、娛樂、休閑為一體,開車10分鐘到達;”“同樣去武漢站約15分鐘、去光谷廣場30分鐘、去楚河漢街約30分鐘,全程高架覆蓋。日后植物園隧道通車后,15分鐘到達武昌核心商圈。”“同時項目配建東湖高新區目前唯一省級示范中、小學……為孩子晉升名校多了一條選擇”等內容的廣告;在所售樓盤圍擋發布含有“鳳起樂鳴,與城市美好同行,地鐵名校處,恰逢綠城美好”等內容的廣告,違反了《廣告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條、第二十八條及《房地產廣告發布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依據《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八條的規定,2023年3月,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責令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并處罰款3.08萬元的行政處罰。
六、武穴某餐飲店發布虛假廣告案
當事人向消費者提供菜譜中有“香酥江刀魚”“紅燒江刀魚”菜品,其中的刀魚是人工飼養而非長江流域捕撈的漁獲物,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違反了《廣告法》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2023年6月,依據《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武穴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責令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并處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七、麻城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互聯網發布違法教育培訓廣告案
當事人用網絡平臺賬號發布教育培訓廣告,廣告含有“年級全班第五,從不及格到第五名只用了小半年;某同學,數學學前39學后80,英語學前31學后59”等內容,對教育、培訓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證性承諾,其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2023年6月,依據《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麻城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責令停止發布違法廣告,立即消除影響,并處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八、武漢某中西醫結合醫院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在其微信公眾號發布含有“痛風不用愁”“一療程見效”“獨創五針療法治療頸肩腰腿痛、偏癱、股骨頭壞死...強直性脊柱炎等骨科疾病,效果顯著”等功效性斷言和治愈率的宣傳內容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誤導消費者的廣告,違反了《廣告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二十八條第(五)項及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依據《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和五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2023年6月,武漢市新洲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責令停止發布違法廣告,消除影響,并處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九、武漢某醫療美容門診部發布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在其公眾號上發布題為“背影是姐姐,正臉是阿姨”“美麗溢價,長得好看到底能讓你多賺多少錢?”等內容廣告,通過制造“容貌焦慮”推介包括自體脂肪填充在內的醫療美容項目,其行為違反《廣告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七項之規定。依據《廣告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2023年7月,武漢市硚口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責令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并處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十、天門市某商貿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在網絡平臺開辦店鋪,經營“養胰穩糖片?”芹菜苦瓜桑葉片等壓片糖果,在其網頁上發布含有“專注血糖高 無效果全額退款退貨、 中國人民保險投保,按周期購買效果更明顯 對于降壓我們十拿九穩 98%成功率、不僅僅是降糖 平血糖 修復胰島 穩血糖 祛并發癥”等內容的廣告。當事人銷售的壓片糖果實為普通食品,宣稱具有疾病治療功能,其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2023年4月,依據《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天門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廣告,并處罰款1.7萬元的行政處罰。
十一、大冶市某門診部發布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在其醫院內發布含有“本按摩基本不影響工作生活,7-10天見奇效,效果顯著治愈率高。安全——采用綠色按摩不會對痛者身體產生2次傷害風險等于零”“因其簡便、無痛苦、效果顯著、純綠色無任何毒、副作用”等內容的醫療廣告,宣傳內容含有醫療技術、診療方法或者利用患者形象作證明的內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且未經審查發布,違反了《廣告法》第四十六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一)、(二)項的規定。2023年4月,大冶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責令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并處罰款1.1萬元的行政處罰。
十二、天門市某眼鏡眼科視光中心發布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在近視綜合防控手冊和筆記本的插頁、封面、背面等處發布含有“亨泰角膜塑形鏡 睡夢中摘除眼鏡 更有效?更放心 試戴兩小時,近視平均降低100度 試戴一夜后可降低300度左右 試戴一周后達到有效的降福600度以內的近視一般可達到摘鏡的裸眼視力”“角膜塑形鏡 防控青少年近視度數增長的好選擇 第一天配戴?第二天摘掉眼鏡?七天后視力約達1.0 90%以上學生可達到較好效果 一覺醒來近視消失 防控視力下降”等內容的廣告,廣告內容無科學依據,違反了《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2023年5月,依據《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天門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廣告,并處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十三、湖北某酒業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在其微信公眾號發布含有“口感綿柔,不會上頭,不會辣嗓子”“這酒是對愛情的最好祝愿”“而且送兩瓶也寓意好事成雙,要是帶一瓶酒去覺得你不會辦事,給人留下不尊重的印象”“首先就要給他準備一份禮物,那么酒就是很好的選擇”等內容的廣告,存在“誘惑、慫恿飲酒或者宣傳無節制飲酒”,違反了《廣告法》第三條、第四條和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2023年5月,依據《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和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孝昌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責令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處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十四、湖北省某管理咨詢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在互聯網上發布達人名稱為“吃貨研究所”的短視頻,推介“蛙魚匠美蛙魚頭火鍋”店鋪及團購產品,并附加了購物鏈接,但未標明“廣告”等提示字樣,違反了《廣告法》第十四條、《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第九條的規定。2023年6月,黃石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責令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并處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十五、黃州劉某發布“達人探店”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以“探店”拍攝短視頻并附帶購物鏈接的方式在互聯網上為商家宣傳推銷商品,短視頻沒有標明“廣告”等提示字樣,不具有可識別性,違反了《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三款的規定。2023年7月7日,依據《廣告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黃州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6000元的行政處罰。(來源:湖北市場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