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今年以來,安徽省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認真貫徹市場監管總局和省委、省政府的重要部署,全面宣傳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不斷加強食品安全領域監管執法,嚴厲打擊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了一批“兩超一非”(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質)違法案件。現將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淮北市市場監管局查處丁小仟云南過橋米線店經營添加有毒有害物質的食品案
2023年1月31日,淮北市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淮北市相山區丁小仟云南過橋米線店經營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質的違法行為,因當事人行為涉嫌構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機關。
2022年11月14日,淮北市市場監管局組織對該市杜集區丁曼過橋米線店經營使用的香辣蘸料實施抽檢,發現該香辣蘸料的檢出“罌粟堿”類成分,遂立案調查。經查,案涉香辣蘸料由當事人丁小仟云南過橋米線店銷售給丁曼過橋米線店,當事人為增加米線香味,將自家種植曬干的罌粟殼加工后添加在醬料中。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已涉嫌構成犯罪,淮北市市場監管局將本案移送公安機關處理。(淮北市杜集區丁曼過橋米線店的違法行為已另案處理。)
在食品中添加罌粟殼等有毒有害物質對消費者生命健康安全造成嚴重威脅。市場監管部門將積極發揮抽檢在食品安全監管中的“哨兵”作用,全鏈條打擊食品“兩超一非”違法行為,筑牢食品安全防線。
二、阜陽市潁泉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冬亮酸菜魚館生產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案
2023年7月31日,阜陽市潁泉區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潁泉區冬亮酸菜魚館生產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涉案物品并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5月19日,潁泉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線索依法對冬亮酸菜魚館進行檢查,在當事人后廚操作間現場發現有一包已拆封“亞硝酸鈉”,執法人員將當事人加工的“鹵牛肉”“鹵湯”抽樣送檢。經檢驗,“鹵牛肉”“鹵湯”檢驗項目“亞硝酸鹽”(以亞硝酸鈉計)實際檢測值分別為20mg/kg、28mg/kg,違反了《關于禁止餐飲服務單位采購、貯存、使用食品添加劑亞硝酸鹽的公告》(2012年第10號)的規定,檢驗結果不合格。經查,當事人為降低生產經營成本,從一流動攤販處購進“亞硝酸鈉”用于加工食品。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之規定,潁泉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餐飲服務單位不得采購、貯存、使用食品添加劑亞硝酸鹽(亞硝酸鈉、亞硝酸鉀)。本案當事人為謀取非法利益,超范圍使用亞硝酸鈉,擾亂市場秩序,危害消費者身體健康,應當依法予以嚴懲。
三、明光市市場監管局查處閆梅食品店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加工食品案
2023年8月18日,明光市市場監管局對明光市明南辦事處閆梅食品店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加工食品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并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6月15日,明光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閆梅食品店經營的部分食品開展安全抽檢。經檢驗,當事人制作的“小蛋糕”中山梨酸及其鉀鹽(以山梨酸計)檢測值為2.73g/kg,遠超《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2014)關于“山梨酸及其鉀鹽在糕點使用,其最大允許使用量應≤1.0g/kg”的規定,系不合格產品。經查,當事人共制作上述“小蛋糕”3kg。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明光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在食品生產加工過程中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危害人體健康。市場監管部門將不斷壓實食品安全“兩個責任”,督促食品生產加工主體嚴格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四、安慶市太湖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安徽福相安油脂工業有限公司生產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案
2023年7月21日,安慶市太湖縣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安徽福相安油脂工業有限公司生產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并罰款9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4月20日,太湖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生產的“小磨黑芝麻油”產品進行監督抽檢。經檢驗,案涉黑芝麻油乙基麥芽酚實測值為341μg/kg,違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2014)中植物油脂不得添加乙基麥芽酚的強制性規定。經查,當事人共生產該批次“小磨黑芝麻油”55瓶,已銷售35瓶。當事人生產芝麻油的過程中添加乙基麥芽酚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之規定,屬于生產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的違法行為。當事人于2022年9月22日因生產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違法行為被太湖縣市場監管局給予行政處罰。因其在1年內又實施同一性質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太湖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給予當事人從重處罰。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2014)規定,植物油脂中不得添加食品用香料、香精。在食用油中非法添加乙基麥芽酚,嚴重侵害消費者身體健康。市場監管部門將認真貫徹落實食品安全“四個最嚴”的要求,嚴厲打擊食品生產領域違法添加行為。
五、宣城市績溪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廣凱水產批發部銷售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質的食用農產品案
2023年5月26日,宣城市績溪縣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績溪縣廣凱水產批發部銷售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質的食用農產品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并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2月28日,績溪縣市場監管局對廣凱水產批發部銷售的黃丫魚開展抽樣檢驗,經檢驗,該批檢品中含有“孔雀石綠”4.54μg/kg。根據《食品動物中禁止使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單》要求,“孔雀石綠”為禁止使用的物質。經查,當事人從黃山經濟開發區富貴水產批發部購進黃丫魚19.15kg,已全部售罄,貨值金額574.5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績溪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并將相關案件線索抄報黃山市市場監管局。
長期食用含有孔雀石綠的水產品會增加人體致癌風險。市場監管部門將充分發揮監督抽檢在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中的技術支撐作用,加大監督抽檢力度,不斷提高食品安全監管效能,切實筑牢食品安全“防火墻”。
六、蕪湖市南陵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南陵縣朱某某銷售非法添加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案
2023年7月20日,蕪湖市南陵縣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朱某某銷售食品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違法行為,因當事人行為涉嫌構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機關。
2023年5月31日,根據舉報線索,南陵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朱某某經營的保健食品經營部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的貨架上有“黃金瑪卡”4瓶。執法人員依法對該商品進行抽樣送檢,經檢驗,案涉產品西地那非項目實測值為66.5g/kg,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經查,當事人通過線上平臺采購上述“黃金瑪卡”6瓶,采購金額合計為444.9元,至案發時已銷售2瓶。當事人未能提供上述食品的進貨票據及供貨者的相關資質證明材料。因其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已涉嫌構成犯罪,南陵縣市場監管局將本案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西地那非是一種血管擴張劑,過量服用將給人體心腦血管造成損傷,屬于國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物質。市場監管部門將繼續加大打擊力度,對食品中非法添加藥品和非食用物質的行為嚴懲重處,震懾違法犯罪分子。
七、宿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東一購物中心銷售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質的食用農產品案
2023年4月13日,宿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宿州市高新區東一購物中心銷售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質的食用農產品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并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1月30日,宿州市市場監管局收到檢驗報告,檢驗結果顯示東一購物中心經營的黃豆芽檢出“4-氯苯氧乙酸鈉”,系不合格產品,遂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于2023年1月3日購進涉案黃豆芽5kg,以1.96元/kg的價格全部銷售,在購進該批黃豆芽時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未索取供貨商銷售票據等資料。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之規定,宿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國家規定豆芽生產經營過程中禁止使用“4-氯苯氧乙酸鈉”。本案當事人經營含有“4-氯苯氧乙酸鈉”的黃豆芽,又未履行進貨查驗與索證索票義務,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市場監管部門將不斷強化食品安全監管,持續凈化市場消費環境,有力打擊食品領域違法行為,切實守護廣大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