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相信大部分消費者在購車過程中都會接受4S店銷售人員承諾的贈品及保養優惠等,可銷售人員作出的承諾,是否能代表4S店呢?若日后承諾贈送的銷售人員離職,那在職期間作出的承諾是否繼續有效呢?
案例簡介
近日,家住上海浦東的邱先生來電反映,其于2021年9月在某4S店購買車輛,合同寫明贈送兩次基礎保養,后發現被多收了2500元的精品貸,要求退費時對方又承諾多送兩次基礎保養,有銷售經理手寫補充及簽字,但沒有公司蓋章。邱先生出于對汽車品牌及銷售經理的信任并沒有堅持要求加蓋公章。現車輛到了保養時間,4S店卻只承認合同上的兩次保養,對后面加贈的兩次不予承認,稱系統上沒有記錄,被告知簽字的銷售經理也已離職。
邱先生對4S店的做法不認可,其認為銷售經理是在職期間以公司名義作出的承諾,其行為代表的是公司而非個人,理應由公司履行承諾。多次交涉無果后,邱先生只好撥打了12315尋求幫助。
處理過程及結果
接到投訴后,浦東新區消保委工作人員第一時間與該4S店售后經理取得聯系,王經理表示當時簽字的銷售經理已經離職,其私自向客戶作出的承諾不代表4S店的行為,離職時也沒有和4S店交接,門店并不知情,公司也沒有授權員工私下給客戶作承諾,沒有蓋公章的承諾字據公司一律不承認。
消保委工作人員指出:
首先,當時的銷售經理是4S店的員工,是消費者購車的直接經辦人;
其次,消費者是在被訴方經營場所內簽訂的《汽車銷售合同》,并向其作出的承諾,目的是吸引消費者促成交易。
因此,銷售經理所作承諾屬于職務行為,也應屬于4S店的行為,合同依法成立。經再三調解后,售后王經理和公司領導協商后同意后面兩次保養只收取材料費215元一次,免掉工時費。最終,邱先生也表示接受此調解結果。
消費提醒
銷售行業人員流動快,在日常消費生活中,經常會遇見類似情況,如本案中原銷售經理離職以后,之前所作承諾是否就無效了?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本案中,一是原銷售經理作出承諾時,仍在4S店工作,邱先生完全相信其代表公司,消費者本人為善意無過錯;二是該承諾原本就是基于經營者過錯從而做出的補償,從內容及標的來看并無顯失公平以及其他違法事項。綜上所述,邱先生有足夠的理由相信原銷售經理的補償承諾是代表4S店做出的,經營者不應以無權代理為由,否認承諾內容,仍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消保委在此提醒部分汽車銷售服務行業的經營者,應當加強內控管理,牢固樹立誠信意識,對于離職員工在職期間的工作和承諾,不要因為手續問題存有瑕疵而簡單粗暴地“一否了之”,應換位思考、多方了解、以人為本、和解為主,切莫辜負了消費者的信任。
此外,還是要提醒消費者,與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達成合意后,建議以書面合同形式確定雙方權利義務。同時在簽訂合同時應該核查對方的身份、資質,并要求商家加蓋公章,保留好相關憑證材料,以便日后出現糾紛可以有效維權。
(來源:浦東新區消保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