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開展以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市場監管系統緊盯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優化執法力量,精準重拳出擊,嚴厲打擊生產銷售劣質燃氣具違法行為,查辦了一批震懾違法者、警示經營者的違法案件。現將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伊犁州奎屯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廚具店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燃氣具案
2023年5月29日,伊犁州奎屯市市場監管局對某廚具店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燃氣具行為,依法作出責令停止銷售違法物品,沒收違法燃氣灶具6臺、沒收違法所得260元、罰款192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3月7日,奎屯市市場監管局在檢查時發現某廚具店銷售兩種型號的燃氣灶具均無雙針自動熄火保護裝置。經查,奎屯某廚具店于2022年4月6日從上門推銷的人手中購進廣東廣櫻廚衛電器有限公司生產的型號為JZY-68A的家用燃氣灶具5臺,型號為JZY-58A的家用燃氣灶具5臺,擺放在店內貨架上銷售,其中產品型號為JZY-68A標價每臺85元、JZY-58A標價每臺95元。至2023年3月7日被執法人員查獲時,該廚具店以每臺65元的價格銷售了上述兩種型號的燃氣灶具各2臺,店內還有6臺待銷售。經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檢驗判定,所檢項目熄火保護裝置(閉閥時間)不符合GB 16410-2007標準規定。當事人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強制標準的燃氣灶具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奎屯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哈密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潔具店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國家標準的燃氣灶具案
2023年6月12日,哈密市市場監管局對某潔具店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國家標準的燃氣灶具的行為,依法作出責令停止銷售違法物品、沒收違法燃氣灶具2臺、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12月19日,哈密市市場監管局對某潔具店檢查時發現該店店內銷售家用燃氣灶(執行標準:GB16410-2007)雙灶2臺,偽安裝自動熄火保護裝置,有“CCC”標志。執法人員依法對上述燃氣灶進行抽樣檢驗。經檢驗,上述燃氣灶熄火保護裝置不符合GB16410-2007的標準的規定,檢驗結論判定為不合格。2023年3月22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檢驗結果告知書》(哈市市監檢鑒結〔2023〕10號)及檢驗報告,當事人現場簽收,對檢驗結果表示無異議,未提出復檢要求。執法人員依法對上述涉案燃氣灶具采取扣押行政強制措施。經查,當事人于2021年2月從烏魯木齊華凌市場購進共2臺燃氣灶具(雙灶),每臺進價80元、銷價100元,未售出。產品貨值金額共計200元,無違法所得。當事人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強制標準的燃氣灶具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哈密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巴州輪臺縣市場監管局查處輪臺縣某餐具總匯銷售未經強制性產品認證擅自標注認證標志的燃氣灶案
2023年8月18日,巴州輪臺縣市場監管局對輪臺縣某餐具總匯銷售未經強制性產品認證擅自標注認證標志的燃氣灶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沒收違法所得70元、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7月5日,輪臺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輪臺縣某餐具總匯執法檢查時,發現店內有現存待售的一臺阿力山牌燃氣灶(產品型號DZY-21,燃料為液化氣,燃氣壓力2800Pa),產品未標識標注廠名、廠址、產品執行標準和CCC認證標志。經查,當事人無法提供燃氣灶產品的產品合格證,當事人于2022年3月份從烏魯木齊某市場共購進了3臺,已售出2臺,進貨價85元/臺,銷售價120元/臺。貨值金額360元,違法所得共計70元。當事人銷售未經強制性產品認證擅自標注認證標志的燃氣灶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巴州輪臺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六條的規定,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塔城地區托里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廚房電器店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調壓器案
2023年8月2日,塔城地區托里縣市場監管局對托里縣某廚房電器店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調壓器的行為,依法作出責令停止銷售違法產品、沒收違法調壓器4個、罰款25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6月23日,托里縣市場監管局對某廚房電器店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其店內銷售的帥威牌調壓器具有可調節功能但無設置過流切斷安全裝置,不符合GB35844-2018《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國家強制性標準的相關要求。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構成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產品行為。托里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三十七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依法對該店作出行政處罰。
喀什地區巴楚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廚具商行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強制標準的燃氣灶具案
2023年4月25日,喀什地區巴楚縣市場監管局對某廚具商行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強制標準的燃氣灶具的行為,依法作出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有關燃氣灶具、沒收違法燃氣灶具11臺、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4月17日,巴楚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進行日常監督檢查時,發現某廚具商行銷售的11臺燃氣雙灶沒有熄火保護裝置,當事人無法當場提供有效的產品附件清單、合格證、保修單、安裝使用說明資料等相關材料。經查,當事人于2019年從內地購進以上未安裝熄火保護裝置的燃氣灶,由于時間較長,無法提供當時進貨單據,也不能記起進貨數量及價格,當事人以200元每臺的價格計劃對外進行銷售。當事人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強制標準的燃氣灶具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巴楚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和田地區洛浦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電器服務中心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標準和要求的燃氣灶具和調壓器案
2023年7月21日,和田地區洛浦縣市場監管局對某電器服務中心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標準和要求的燃氣灶具和調壓器行為,依法作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燃氣灶1臺和調壓器40個、沒收違法所得150元、罰款2624 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7月3日,洛浦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某電器服務中心燃氣灶具進行檢查時發現1臺無熄火保護裝置的燃氣灶和40個殼體上未標注制造廠名稱、型號、生產日期及燃氣流動方向,合格證上沒有生產日期的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經查,當事人于2021年5月份經過微信聯系推銷燃氣灶具的人,協商價格從烏魯木齊進貨。每一臺95元價格進貨10臺,其中每一臺110元的價格銷售了9臺共990元,貨值金額1085元,獲得利潤為135元。2023年6月25日從來店里推銷的人員進貨,以每一個12元的價格進了45個,其中每個調壓器以15元的價格已銷售了5個、貨值金額555元、獲得利潤為15元。當事人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標準和要求的燃氣灶具和調壓器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洛浦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和田地區洛浦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廚房浴室設備銷售店經營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燃氣灶案
2023年7月26日,和田地區洛浦縣市場監管局對某廚房浴室設備銷售店經營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燃氣灶行為,依法作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4臺燃氣灶、罰款54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7月6日,洛浦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洛浦縣洛浦鎮漂美廚房浴室設備銷售店進行檢查時發現4臺無熄火保護裝置、未標注制造廠名稱、型號、無生產日期、無安全使用年限的家用燃氣灶。經查,當事人通過微信聯系和田市玉都批發市場單灶每一臺65元價格進貨2臺,雙灶以每臺115元價格進貨2臺,沒有索要發票和產品質量有關資質證明,截止被檢查未出售,未提供進貨發票,貨值金額360元。當事人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標準和要求的燃氣灶具和調壓器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洛浦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阿勒泰地區哈巴河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五金店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家用燃氣灶具案
2023年7月20日,阿勒泰地區哈巴河縣市場監管局對某五金店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家用燃氣灶具行為,依法作出責令停止銷售違法物品、沒收違法燃氣灶具2臺、違法所得112元、罰款75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6月23日,哈巴河縣市場監管局對某五金門市部開展燃氣灶具專項檢查,檢查中發現該門市部銷售的2臺家用燃氣具單眼灶無熄火保護裝置,存在質量問題及安全隱患,執法人員依法對涉案物品進行扣押。經查,當事人共購進該批家用燃氣具單眼灶10臺,已銷售8臺,進貨價36元/臺,銷售價50元/臺,貨值金額500元,違法所得112元。當事人銷售無熄火保護裝置家用燃氣灶具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哈巴河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阿勒泰地區吉木乃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液化氣有限責任公司銷售無熄火保護裝置家用燃氣灶具案
2023年7月5日,阿勒泰地區吉木乃縣市場監管局對某液化氣有限責任公司銷售無熄火保護裝置家用燃氣灶具行為,依法作出責令停止銷售違法物品、沒收違法燃氣灶具26臺、違法所得320元、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5月31日,吉木乃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某液化氣有限責任公司進行監督檢查,在經營場所庫房內發現未設置熄火保護裝置家用燃氣灶具26臺。經查,當事人經營的未設置熄火保護裝置燃氣灶共兩款,第一款家用燃氣灶具購進8臺,進貨價為58元每臺件,銷售價為80元每臺件;第二款家用燃氣灶具購進20臺,進貨價為138元每臺件,銷售價為160元每臺件,已銷售2臺,銷售價是160元每臺。上述家用燃氣灶具未設置熄火保護裝置,當事人提供了進貨票據未提供貨商營業執照等資質,該案涉案金額共計4160元。當事人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二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吉木乃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三十七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克拉瑪依市白堿灘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電器商行銷售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案
2022年9月23日,克拉瑪依市白堿灘區市場監管局對某電器商行銷售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行為,依法作出物品燃氣用具連接軟管1根5米、沒收違法所得247.5元、罰款600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5月30日,白堿灘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某產品質量檢測有限公司對白堿灘區某電器商行銷售的標稱聚福鑫的燃氣用具連接軟管(型號規格:φ9mm)進行產品質量抽檢。2022年7月25日本局收到產品質量檢測有限公司出具的被抽檢單位的檢驗報告,顯示抽檢不合格。當日,執法人員對某電器商行進行現場檢查,其店內剩余1根5米上述同一批次燃氣用具連接軟管在貨架上進行銷售。經查,當事人于2021年12月份從烏魯木齊以125元/盤(2.5元/米)購進1盤(50米/盤)標稱聚福鑫(型號規格φ9mm)的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燃氣用具連接軟管,無進貨票據,隨后在店內以8元/米進行銷售。截至2022年7月25日執法人員查獲時止,上述燃氣用具連接軟管已售出45米,銷售價為8元/米。其貨值共計400元,獲得違法所得247.5元。當事人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二條、第三十九條。白堿灘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依法作出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