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貴州省仁懷市市場監管局持續開展食品安全檢查工作,對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生產經營、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銷售獸藥殘留含量超過限量的食用農產品等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進行查處,現對部分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案例一:仁懷市茅臺鎮楊東萍牛肉館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生產經營案
2023年4月19日,執法人員在仁懷市茅臺鎮楊東萍牛肉館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檢查時,在該餐飲店操作區內發現過期食品原料:沈師傅雞蛋干5袋(凈含量:150g,生產日期:2021年7月27日,保質期:常溫下9個月)、苗鄉味開胃水豆豉1.5罐(凈含量:610g,生產日期:2022年02月22日,保質期:12個月)。該餐飲店涉嫌經營過期食品原料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執法人員依法對上述物品采取扣押行政強制措施,并于當日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該餐飲店操作區的過期食品原料:沈師傅雞蛋干用于菜品“香鹵雞蛋干”加工,同時,餐飲店提供的菜單也有上述原料制作的菜品;苗鄉味開胃水豆豉用于大蔥拌豆豉,同時,餐飲店提供的菜單也有上述原料制作的菜品,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三)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之規定,構成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二)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經營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劑…”之規定,仁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該店使用過期食品原材料經營的行為作出處罰款人民幣5.02萬元、沒收過期食品原材料的行政處罰。
案例評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三)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材料屬違法行為。市場監管部門提醒廣大餐飲服務單位要嚴格規范經營行為,守護好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二:仁懷市中元聶忠軒副食品店銷售超過保質期食品案
2022年12月19日,對當事人經營的場所開展日常監督檢查,檢查發現貨架上有食品名稱:1、非油炸方便面9盒,生產日期2022年3月19日,保質期9個月;2、鬼椒拌面21包,生產日期2022年6月6 日,保質期6個月;3、切片面包(奶酪味)13包,散裝稱重:620克,生產日期2022年9月8日,保質期90天;4、切片面包(原味)25包,散裝稱重:1170克,生產日期2022年9月9日保質期90天。當事人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規定。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經營場所貨架上堆放的上述食品進行扣押,并于當日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仁懷市中元聶忠軒副食品店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 第十項“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第五項 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仁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該店銷售過期食品的行為作出處罰款人民幣5.1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評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 第十項“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構成銷售超過保質期食品的違法行為。市場監管部門提醒廣大副食品經營主體實事求是,規范銷售行為。
案例三:仁懷市亭子臺停車區餐飲店銷售霉變食品案
2023年3月20日,執法人員在仁懷市亭子臺停車區餐飲店開展日常檢查時,在該經營場所內發現食品名稱“速凍甜糯玉米”兩件(執行標準:Q/JDLS0005S,生產日期:2023年1月8日,保質期18個月,生產廠家:吉林得利斯食品有限公司,規格型號:40/件,兩件“速凍甜糯玉米”存在霉變現象。且該經營場所內正在制作銷售,該批物品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六項之規定,執法人員依法對上述物品采取查封行政強制措施,并于當日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仁懷市亭子臺停車區餐飲店經營的“速凍甜糯玉米”已經發生腐敗變質,霉變生蟲等現象,當事人卻還在其銷售區域進行制作銷售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六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六)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慘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構成了經營腐敗變質、感官性狀異常食品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四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四)生產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仁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該店涉嫌制售霉變食品的行為作出處罰款人民幣5.1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評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六)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慘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涉嫌制作銷售霉變食品屬違法行為。市場監管部門提醒廣大食品餐飲經營主體守法經營,誠信經營,守護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
案例四:貴州省仁懷市茅合釀酒(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生產銷售不合格白酒案
2022年11月23日,接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輿情核查通知,要求對“貴州省仁懷市茅合釀酒(集團)有限責任公司”2021年3月12日生產的“老掌柜小瓶酒”甜蜜素(以環己基氨基磺酸計)項目不符合GB2769-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進行核查,于2022年11月28日立案調查。
經查,貴州省仁懷市茅合釀酒(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生產老掌柜小瓶酒(43vol 125ml/瓶)50件(規格:48瓶/件),經深圳市計量質量檢測研究院檢驗甜蜜素(以環已基氨基磺酸計)含量為0.000426g/kg,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該公司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四)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生產經營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規定進行處罰。仁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該公司生產不合格食品的違法行為作出處罰沒款56056元,沒收召回的45件(48瓶/件)老掌柜小瓶酒的行政處罰。
案件評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超范圍超限量使用添加劑屬違法行為。市場監管部門提醒廣大酒類經營主體規范生產,嚴厲打擊非法添加、違規生產等違法違規行為。
案例五:仁懷市蘭龍干貨店銷售不合格“洗姜”案
2022年10月18日,收到貴州省檢測技術研究應用中心在2022年9月20日對仁懷市巨生源農業發展有限公司進行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的檢驗報告。經檢驗,“洗姜”的噻蟲嗪項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查,該批次抽檢“洗姜”是2022年9月16日在仁懷市蘭龍干貨店進購,執法人員于11月28日立案調查。
經查,仁懷市蘭龍干貨店銷售的“洗姜”噻蟲嗪項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進行處罰。仁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該店銷售不合格“洗姜”行為作出處罰沒款5506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評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構成經營不合格食品行為。的規定,銷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的食用農產品屬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