賈女士的女兒常年患有精神疾病,今年4月因家人看管不嚴,發病期間女兒私自外出,結果在新北一商場買了8件迪諾、Lee等品牌的服飾,共透支消費7600元。賈女士知曉后,痛心不已,想到女兒平時用不上這些衣物,再加上發病期間意識不清,于是向商家提出退款,但商家以清倉為由拒絕退貨,多次溝通無果后,著急的賈女士向常州市新北消協投訴。
接訴后,新北消協工作人員介入調查。工作人員查看了賈女士提供的購物憑證和女兒精神病醫院出具的疾病診斷書。據病例反映,賈女士女兒患有間歇性精神疾病24年,購物期間因親人離世情緒不穩,行為失常,發生多次沖動消費和車輛肇事事件,后被家人送醫院治療,醫生診斷為精神刺激導致舊病復發。消協人員立即聯系商家,準備展開一次特殊的消費糾紛投訴調解。
商家耐心解釋退款難的理由:“數月前,消費者的母親就提出退貨,但那時消費者所購買的衣服都已經清倉,再加上有些吊牌都拆過了,影響了二次銷售,退貨是難上加難。”
經過多次溝通與調解,商家同意所購服飾在不影響二次銷售的情況下全額退款,共計4000元。對于調解結果賈女士十分滿意,并對消協工作人員心系弱勢群體,急民之所急的辛勤付出表示感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規定,不滿8周歲的未成年人、完全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本案中,消費者有多年的精神疾病史,在發病期間產生的沖動消費,系精神病人作出的不能辨認自己的行為,不具有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現監護人提出退款,應當予以支持;同時賈女士作為監護人疏于看管,明知女兒患有精神疾病,但仍能持有大額度的信用卡且自由外出,賈女士對消費者的監護也存在一定的過失。
【消費提醒】
對于精神病患的購物行為,理論上商家沒有必須接受退還的義務,關鍵在于能否界定處于發病狀態,但這界定相對比較棘手,而且監護人監護不到位造成自身的經濟損失,也不能一味地要求商家買單,因此新北消協在此提醒特殊消費者的監護人,加強對此類人群的看護和關注,爭取做到發病前及時止損,避免此類事件的再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