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江西省市場監管局糾正某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2022年,江西省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某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涉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立案調查。
經查,2020年4月,當事人印發《某縣法定招標規模以下國有投資的工程發包實施辦法(試行)》(某發改字〔2020〕100號)規定“縣內10萬元以上至50萬元以下的工程施工項目,發包程序按‘公開搖號’方式進行,參加搖號的為縣內施工企業,鄉鎮項目可在當地交易站進行公開搖號;縣內10萬元以下的工程施工項目‘作業用工’,發包程序按‘公開搖號’方式進行,參加搖號的對象為當地工匠與技工,各鄉鎮(街道、園區)、縣直單位可通過‘發布公告’方式確定搖號范圍,較大鄉鎮可分設片區;參與本縣工程施工項目搖號的縣內施工企業是指總公司注冊地在某縣并具有合法投標資格的施工企業,不包括分公司、子公司”。
江西省市場監管局認為,當事人要求參加該縣法定招標規模以下的工程施工與工程服務的企業為注冊地在本縣的施工企業,排除、限制了該領域市場競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四十二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以設定歧視性資質要求、評審標準或者不依法發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經營者參加招標投標以及其他經營活動”和第四十五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定”的規定,構成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調查期間,當事人認識到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規定,積極整改,主動采取措施停止了相關行為,消除了相關后果,印發了廢止有關文件的通知,在政府網站進行公布,并表示將嚴格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相關規定,從體制機制上保證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的有效開展。
案例二:江西省市場監管局糾正某市城市管理局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2022年,江西省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某市城市管理局涉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立案調查。
經查,2021年9月,當事人召開會議確定由其直屬事業單位市園林綠化中心作為市中心城區引進有樁人力和助力共享單車系統建設及運營項目的招標主體進行公開招標。市園林綠化中心通過中國政府采購網公開發布招標公告,9月28日,確定了某科技有限公司為市中心城區有樁人力和助力共享單車系統建設及運營項目的經營企業,10月29日,雙方簽訂了《某市中心城區有樁人力和助力共享單車系統建設及運營項目合同書》,限定投放數量1萬輛,合同服務期限5年,履約保證金100萬元。
江西省市場監管局認為,當事人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以政府采購名義通過招投標的方式確定某科技有限公司為市中心城區有樁人力和助力共享單車系統建設及運營項目的獨家經營企業,排除、限制了其他具有合格資質和服務能力的經營主體進入某市中心城區經營有樁人力和助力共享單車服務市場,妨礙了市場公平競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三十九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或者變相限定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購買、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的規定,構成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調查期間,當事人主動積極整改,向江西省市場監管局提交了整改報告,廢止原項目合同,通過官方網站予以公告,全面放開市中心城區有樁人力和助力共享單車市場,保障相關企業市場準入和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
案例三:江西省市場監管局糾正某縣民政局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2022年,江西省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某縣民政局涉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立案調查。
經查,2022年3月,當事人印發《關于進一步推進縣中心城區移風易俗、文明治喪工作的通告》規定“五、患傳染病死亡的或腐爛的逝者遺體,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后,立即火化;在醫院死亡或遭受到意外事故身亡的,由醫院或警方直接通知縣殯儀館接運遺體。八、禁止縣殯儀館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從事經營性的遺體運送、防腐、整容、冷藏、裝殮等服務活動”。
江西省市場監管局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排除了其他具有合格資質和服務能力的經營主體進入該縣遺體運送、防腐、整容、冷藏、裝殮服務市場,妨礙了相關市場的公平競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三十九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或者變相限定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購買、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的規定,構成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調查期間,當事人認識到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有關規定,積極配合調查,向江西省市場監管局提交了整改報告,主動廢止相關文件,并通過其官方網站向社會發布。
案例四:江西省市場監管局糾正某縣人民政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2022年,江西省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某縣人民政府涉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立案調查。
經查,2022年4月,當事人印發《關于印發〈某縣文旅產業扶持政策(修訂)〉的通知》,制定促進文旅產業發展的扶持政策,設置限制性條件,要求適用范圍僅限于“符合縣文化和旅游產業發展規劃,并在縣登記注冊、納稅的文化和旅游類企事業單位或個人”。
江西省市場監管局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排除、限制了該縣以外的經營主體公平參與當地旅游市場的公平競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四十五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定”的規定,構成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調查期間,當事人認識到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規定,積極整改,主動采取措施停止了相關行為,消除了相關后果,印發了《關于廢止某縣文旅產業扶持政策(修訂)的決定》,加強制度建設,嚴格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防止排除、限制市場競爭行為。(董路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