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以來,西藏自治區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聚焦民生領域群眾反映強烈、社會輿論關注的突出問題,依法查處了一批與群眾緊密相關、性質惡劣的民生領域違法案件。為進一步震懾違法者、警示經營者,現將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山南市貢嘎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查處某火鍋店食品操作區環境不整潔,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未落實進貨查驗記錄及索證索票制度案
2023年3月2日,貢嘎縣在開展多部門聯合執法檢查時發現,貢嘎縣某火鍋店食品操作區環境不整潔,從業人員操作不規范,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從業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未落實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及索證索票制度等違法違規行為。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2023年4月10日,貢嘎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責令改正,并處罰款50000元的行政處罰。
二、那曲市索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查處某批發部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2022年11月28日,索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開展日常監督檢查時發現,索縣某批發部貨架上擺有涉嫌假冒牛欄山陳釀白酒。經調查,當事人不能提供有效的供貨商資質及進銷貨票據。經委托生產廠家鑒定該產品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2023年3月29日,索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責令改正,沒收涉案物品,并處罰款15000元的行政處罰。
三、昌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查處卡若區某液化氣加氣站銷售不合格液化氣產品案
西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檢驗檢測機構檢測發現,昌都市卡若區某加氣站銷售的液化石油氣(C?+C?)烴類組分項目不符合GB 11174-2011《液化石油氣》標準要求,被判定為不合格產品。當事人銷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氣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2023年3月31日,昌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涉案物品,沒收違法所得2550元,并處罰款人民幣23100元的行政處罰。
四、日喀則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查處某電梯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未按照電梯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維護保養電梯案
2023年5月5日,日喀則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日喀則市某民俗文化服務有限公司開展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專項檢查發現,該公司在用電梯無法提供電梯維保記錄。經執法人員調查,該電梯維保單位為某電梯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該公司未按規定要求對在用電梯進行維護保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2023年8月7日,日喀則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責令改正,并處罰款人民幣15000元的行政處罰。
五、山南市貢嘎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查處某燃氣公司銷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氣案
西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四川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檢測院檢測發現,貢嘎縣某加氣站銷售的液化石油氣(C3+C4)烴類組分、C5及C5以上烴類組分項目不符合GB11174-2011標準要求,被判定為不合格產品。當事人銷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氣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2023年5月18日,貢嘎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涉案物品,沒收違法所得2149元,并處罰款28000元的行政處罰。
六、那曲市安多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查處某商店銷售超保質期預包裝食品案
那曲市安多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開展日常監督檢查時發現,某商店存在銷售超保質期預包裝食品違法違規行為。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2023年6月16日,安多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700元,沒收涉案物品,并處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七、山南市貢嘎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查處某串串火鍋店使用超過保質期食品原料制售食品,從業人員未取得健康證上崗,未落實進貨查驗記錄及索證索票制度案
2023年3月5日,貢嘎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執法人員開展食品安全專項檢查發現,某串串火鍋店存在使用16種超過保質期食品原料制售食品,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的3名從業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同時還發現該火鍋店未落實進貨查驗記錄及索證索票制度等違法違規行為。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2023年6月7日,貢嘎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警告,沒收涉案過期食品原料,沒收違法所得10096元,并處罰款人民幣40000元的行政處罰。
八、昌都市江達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查處某超市銷售過期預包裝食品案
2023年4月23日,江達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開展專項監督檢查發現,江達縣某超市銷售多種超過保質期的預包裝食品。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2023年5月11日,江達縣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責令改正,并處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
九、拉薩市城關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查處某商貿有限公司無證銷售牛肉制品案
拉薩市城關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投訴舉報線索,組織執法人員對某商貿有限公司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發現該商貿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銷售牛肉制品。同時,執法人員現場查獲含有虛假內容標簽預包裝牛肉干及外包裝袋。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2023年7月12日,城關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涉案物品,沒收違法所得379.8元,并處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十、日喀則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查處某電器銷售有限公司銷售偽造產地及無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的家用燃氣灶案
2023年6月25日,日喀則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桑珠孜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全市范圍內開展煤氣灶安全專項檢查時發現,日喀則市桑珠孜區某電器銷售有限公司經營場所(倉庫)內發現數臺偽造產地的家用燃氣灶和無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的家用燃氣灶,當事人未能提供供貨商資質證照及進銷貨清單。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的規定。2023年8月4日,日喀則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責令改正,沒收涉案物品,沒收違法所得1460元,并處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