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天津市寧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天津市鼎豐藥品零售有限公司未憑處方銷售處方藥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寧市監苗處罰〔2023〕12號。
天津市寧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寧市監苗處罰〔2023〕12號
當事人:天津市鼎豐藥品零售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91120221MA05WTQU6M
住所(住址):天津市寧河區苗莊鎮南朱村濱玉線蘆玉公路東側老供銷社對面? ?? ?
法定代表人:徐磊? ? ? ? ? ? ?
聯系電話:***********?
身份證號碼:******************? ?
2023年8月14日,我局執法人員對天津市鼎豐藥品零售有限公司進行依法監督檢查。執法人員對該公司計算機藥品管理系統進行檢查,發現2023年7月26日該公司銷售過處方藥阿莫西林膠囊(生產企業為:安徽安科恒益藥業有限公司;產品批號:221236;生產日期:2022.12.15;有效期至:2024.11.30)6盒,該公司不能提供銷售該藥品時的處方。我局當場下發了責令改正通知書(津寧市監苗責改〔2023〕5號),要求其立即整改,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津寧市監苗當罰〔2023〕3號)。
2023年8月22日,我局執法人員對天津市鼎豐藥品零售有限公司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再次發現該公司于2023年8月15日銷售的2盒處方藥頭孢拉定干混懸劑(生產企業為:濤生制藥有限公司;產品批號:220603;有效期至:2024.05.30)存在未憑處方銷售的行為。為查清事實,經報局領導批準,于2023年8月22日立案調查。執法人員于2023年8月25日對該公司的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李坤進行詢問調查,當事人向本局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執法人員圍繞當事人涉嫌未憑處方銷售處方藥的違法行為收集相關證據材料,確定其違法事實。此案于2023年8月28日調查終結。
2023年8月14日因當事人存在未憑處方銷售處方藥的行為,我局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津寧市監苗當罰〔2023〕3號)。2023年8月22日我局執法人員對該公司處方藥銷售情況進行復查,再次發現當事人于2023年8月15日銷售的處方藥頭孢拉定干混懸劑未憑處方銷售。 因未憑處方銷售處方藥屬于一種違法行為,不屬于銷售違法產品的情形,故本案無法計算違法所得。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滿足未憑處方銷售處方藥的構成要件。? ? ? ? ? ? ? ? ?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該公司的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藥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1份、執業藥師注冊證復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徐磊的身份證復印件1份,授權委托書1份,被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
2. 我局制作的現場檢查筆錄1份、對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李坤的詢問調查筆錄1份,隨貨同行單復印件1份、我局現場拍攝照片9張,證明當事人未憑處方銷售處方藥的事實情節。
3.我局制作的責令改正通知書復印件1份,行政處罰決定書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未憑處方再次銷售處方藥的事實情節。
2023年9月6日,我局向當事人送達了《天津市寧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津寧市監苗罰告〔2023〕12號),依法告知了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及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根據上述事實和證據,案件調查人員認為,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藥品零售企業應當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分類管理規定的要求,憑處方銷售處方藥”的規定。
依據《天津市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規則》第十二條第二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行政處罰:(二)因同一性質的違法行為受過刑事處罰,或者1年內因同一性質的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的”的規定,當事人1年內兩次未憑處方銷售處方藥,故給予從重處罰。
綜上,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藥品零售企業應當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分類管理規定的要求,憑處方銷售處方藥”的規定。依據《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 “藥品零售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給予以下行政處罰:罰款1000元。
當事人應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繳款通知書)上的繳款渠道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天津市寧河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依法向天津市寧河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依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本機關將通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系統、門戶網站、專業網站等公示行政處罰信息。如公示的行政處罰信息不準確,當事人可以申請本機關予以更正。
天津市寧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