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9月18日,廣西桂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桂林市)市監處罰〔2023〕466號,涉及臨桂業青新型建材廠。
桂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桂林市)市監處罰〔2023〕466號
當事人:臨桂業青新型建材廠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50322664800342P
主要經營場所:臨桂區臨桂鎮鳳凰村委會上店村
執行事務合伙人:李榮生 ???性別:男 ???民族:漢
身份證號:******
2023年5月8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廣西壯族自治區產品質量檢驗研究院對當事人生產銷售的燒結多孔磚(規格型號:[240×115×90]mm,生產日期:2023-04-20,生產單位:臨桂業青新型建材廠[普通合伙])進行監督抽查,本次抽樣上述產品密度等級項目的檢驗結果不符合GB/T? 13544-2011《燒結多孔磚和多孔砌塊》要求,檢驗結果判定為不合格。2023年6月27日,當事人收到本局送達的《檢驗報告》(No:C23-T00213)、《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結果通知單》(編號:GXJD20233502)和《流通領域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復查抽樣單》(編號:C23-T00213)等檢驗結果不合格材料,當事人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復檢申請。
本局于2023年7月13日立案,2023年6月27日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并制作現場檢查筆錄,2023年7月24日對當事人進行詢問調查并制作詢問筆錄。2023年8月16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桂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桂林市)市監罰告字〔2023〕503號),當事人于2023年8月17日提出陳述申辯。
現已查明,上述被抽檢的燒結多孔磚(規格型號:[240×115×90]mm,生產日期:2023-04-20,生產單位:臨桂業青新型建材廠[普通合伙]),為當事人于2023年4月20日生產的,該批產品共生產7000塊,銷售價格為0.5元/塊,貨值金額7000塊×0.5元/塊=3500元。該批產品銷售給客戶朱興華3970塊,違法所得為3970塊×0.5元/塊=1985元。免費提供給廣西壯族自治區產品質量檢驗研究院抽樣樣品30塊。該批產品的剩余庫存共計3000塊已被當事人自行銷毀。綜上,當事人生產銷售的燒結多孔磚,貨值金額共計3500元,違法所得為1985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檢驗報告》(No:C23-T00213)、《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結果通知單》(編號:GXJD20233502)和《流通領域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復查抽樣單》(編號:C23-T00213)各1份;
2.當事人提供的《營業執照》和執行事務合伙人李榮生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收款收據》(NO.6499902)和《行政處罰陳述申辯書》1份;
3.《桂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現場筆錄》《桂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詢問筆錄》《桂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桂林市)市監罰告字〔2023〕503號)各1份,《陳述申辯復核意見》1份,《送達回證》2份。
以上證據和筆錄分別有當事人簽名蓋章認可。
當事人生產銷售不合格燒結多孔磚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二條“生產者生產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和第三十九條“銷售者銷售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及《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本局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責令六十日內予以改正;
2.責令停止生產銷售不合格產品;
3.罰款7000元,沒收違法所得1985元,罰沒款合計8985元。
請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我局財務科領取廣西壯族自治區非稅收入電子繳款通知書,憑繳款編碼(或二維碼)將罰沒款繳到桂林市財政專戶。逾期不繳納罰沒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 、(四)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桂林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依法向臨桂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桂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