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持良好的刷牙的習慣,選擇一款合適的牙膏,能夠幫助減少口腔疾病的發生。但是已經出現了牙齒問題,是否能只通過刷牙來解決呢?有沒有一款牙膏具有“修補蛀牙”“齲齒止痛”“修復牙隱裂”的功效,讓患者無需跑醫院呢?
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涉網購牙膏案件,買家小趙連續多年在某牙膏旗艦店購買了多支“專業蛀牙修復”牙膏和涂抹膏,因最終未達到商家宣傳療效反而導致自己錯失口腔疾病最佳治療時間而將商家訴至法院,請求判決商家承擔價款的三倍賠償責任,以及自己看牙的醫療費損失。法院最終判決商家賠償其三倍價款,駁回了小趙要求商家賠償醫療費用的訴訟請求。
案情簡介
小趙發現自己有牙齒健康問題,于是在某牙膏旗艦店連續三年共花費356.96元購買了多支聲稱具有“形成修復性牙本質”“可以修補蛀牙”“消除蛀牙痛”等療效的“專業蛀牙修復”牙膏和涂抹膏并堅持使用,期間一直未到醫院對口腔疾病進行治療。后來,小趙發現口腔疾病愈發嚴重,才到醫院進行檢查,被診斷為“深大齲壞”“牙齦紅腫增生”,需要“根管治療+冠延長+冠修復”,為此小趙花費了近一萬元用于檢查治療。
小趙認為,自己被商家宣傳欺詐,因此一直未前往醫院治療耽誤了兩年的就醫時間,導致病情不斷加重,進而造成高額治療費用,于是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商家賠償三倍價款以及治療費用。
審理裁判
一審法院認為,商家和小趙雙方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系,商家應向小趙提供符合合同要求標準的商品,但牙膏不屬于醫療、藥品、醫療器械的范圍,商家對案涉產品的宣傳內容包含對牙髓炎、牙隱裂等疾病的治療功能,且使用“修復性牙本質”“牙小管”等醫療用語誤導消費者,構成了虛假宣傳的欺詐行為,因此支持了小趙所提三倍懲罰性賠償的訴求,共計1070.88元。但是對于小趙認為商家虛假宣傳導致口腔問題進一步惡化而要求賠償治療費用的訴求,法院認為并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最終駁回了該項訴訟請求。小趙不服,向北京四中院提起上訴。
四中院確定本案二審爭議焦點系商家對小趙的治療費用是否應當予以賠償。法院認為,由于涉案產品的虛假廣告并不必然導致小趙的牙齒受到損害,小趙需提交證據證明其治療牙病發生的費用與涉案產品之間的因果關系,如不能證明,需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故一審法院對小趙的該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并無不當。最終,四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經營者在售賣商品時應當注意商品的宣傳措辭,不要夸大宣傳、虛假宣傳,否則應為此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或受到行政處罰。同時,經營者在宣傳時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的規定,除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并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本案中,商家在產品宣傳頁面吹噓案涉牙膏為“40多年專業功效牙膏”,能夠“在隱裂牙斷裂的牙小管形成新的修復性牙本質,使牙小管壁增厚,照X線片原裂紋消失了,看不見裂紋的痕跡”,且“已在美國銷售5年”,極易使不具備醫療知識背景的消費者誤以為真。
作為消費者,也應該提高警惕謹慎選擇此類宣稱有神奇效果的產品,不要過度相信非醫療產品所謂的療效。如果產品在宣傳中聲稱對某種疾病或癥狀有治療效果,但并未經過醫學認可和相關研究驗證,那么很可能涉嫌虛假或夸大宣傳,通常不能治愈疾病,而只能提供部分緩解或輔助功能,不能替代醫療行為。提醒大家在遇到健康問題時,應當及時就醫,由專業醫生進行診斷和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