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安徽省池州市市場監管局開展2023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持續加大重點領域執法力度,依法嚴厲打擊民生領域侵害人民群眾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打造執法為民“鐵拳”品牌。現公布“鐵拳”行動第六批典型案例。
一、池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貴池區某食品銷售中心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案
2023年8月28日,池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貴池區某食品銷售中心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超過保質期食品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用于違法經營的打碼工具1套、違法所得3元、并處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根據群眾舉報,2023年7月5日,池州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食品經營狀況進行核查。經查,當事人銷售“綠豆冰沙(清型)”食品,保質期為15天。2023年6月28日,當事人店員張某使用網購的打碼工具擅自篡改該食品的生產日期,將2023年5月29日(已超過保質期)篡改為2023年6月28日,并于6月29日銷往貴池區某超市對外銷售。7月3日,有消費者購買到篡改生產日期的上述食品。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規定,構成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和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違法行為,池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二、貴池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池州市某機動車環境檢測有限公司出具不實檢驗檢測報告案
2023年5月8日,貴池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池州市某機動車環境檢測有限公司出具不實檢驗檢測報告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
根據交辦線索,2023年2月6日,貴池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涉嫌出具不實檢驗檢測報告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經查,2022年11月10日,安徽省生態環境廳、安徽省公安廳、安徽省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進行聯合檢查,根據《2022年安徽省機動車檢驗機構省級監督抽查不符合問題確認記錄》,第14項“是否支撐結果報告的原始記錄”檢查結果為存在“皖EW9087雙怠速檢測時高怠速檢測轉速與GB18285-2018要求不符”、“皖R1D127人工檢驗記錄單未按照GB38900-2020方法進行規范檢測”問題。當事人的行為違反《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構成出具不實檢驗檢測報告的違法行為。貴池區市場監管局依據《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依法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三、貴池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池州市某酒店用品配套中心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產品案
2023年7月21日,貴池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池州市某酒店用品配套中心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產品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非法財物19臺燃氣用具、沒收違法所得15元、并處罰款211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6月24日,貴池區市場監管局開展燃氣用具專項檢查,執法人員在當事人經營場所內發現在售的7款共計19臺燃氣用具無任何標簽標識,其中4款5臺燃氣用具無熄火保護裝置。經查,上述燃氣用具均系商用燃氣燃燒器具,根據GB 35848-2018《商用燃氣燃燒器具》5.2.1.13:“燃具應安裝熄火保護裝置”、8.1.1:“每臺燃具應有符合GB/T 13306規定的銘牌,且應牢固、耐用,并能長期地固定在燃具醒目的位置上”、8.1.2:“銘牌上應用簡體中文給出下列內容:……”規定,商用燃氣灶具應安裝熄火保護裝置和銘牌,當事人經營的上述燃氣用具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二條第三款、第二十五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構成了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產品的違法行為,貴池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四、貴池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江某某“好評返現”虛假宣傳案
2023年9月1日,貴池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江某某“刷單炒信”虛假宣傳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根據消費者舉報,2023年4月21日,貴池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銷售的商品的包裹中夾帶印制卡片,內容為“編輯十字以上評論,曬出一張以上圖片、點亮五星截屏提交、得三元”等內容。經查,2022年6月,當事人以個人名義在平臺開設店鋪從事手機配件銷售。為增加顧客的好評數和好評率,提升該店鋪的信譽提高銷量,訂制2000張“好評返現”卡片,隨所售商品一起郵寄給消費者,開展“好評返現”活動。截至案發,已發出卡片1250張,實現返現50筆,共計返現150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對商品的用戶評價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違法行為,貴池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五、青陽縣市場監管局查處青陽縣某健身服務有限公司利用不公平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案
2023年8月15日,青陽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青陽縣某健身服務公司利用不公平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作出警告、并處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根據投訴舉報,消費者在當事人經營的游泳健身會所繳納訂金及預交費用辦理游泳健身卡后無法進行退款。經查,當事人經營某游泳健身會所,自2023年7月初開始委托第三方開展市場營銷活動,制作印制針對消費者的《會員協議》及《會員入會須知協議內容》,該《會員入會須知協議內容》規定以下內容:“本會所會員由于個人原因退會繳納的會費概不退還”、“如有違反相關規定的發生,本會所有權終止其會員資格,已交納的費用不得要求退還”、“本會所不對其存放在更衣柜等地的貴重物品遺失或遭竊負任何賠償責任”、“承諾會員將自行承擔在上述過程中由于上列原因而引起的任何損害或損失,除非該等情況完全是由于本會所的故意或疏忽造成的”、“本協議的最終解釋權歸本會所所有”。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和第(六)項和《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二)項、第(三)項和第八條第(二)項、第(七)項的規定,青陽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五條、《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六、青陽縣市場監管局查處青陽縣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使用無證人員從事特種設備作業案
2023年5月26日,青陽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青陽縣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使用無證人員從事特種設備作業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5月8日,青陽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發現問題進行核查,發現當事人未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要求改正。經查,當事人投入使用4臺叉車,員工鄧某某未取得相應資格從事特種設備作業且逾期未改正。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構成使用無證人員從事特種設備作業的違法行為,青陽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七、石臺縣市場監管局查處石臺縣某液化氣站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進行充裝案
2023年8月10日,石臺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石臺縣某液化氣站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進行充裝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6月19日,石臺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涉嫌非法充裝超期氣瓶的違法線索進行核查。經查,2023年6月11日,黃山區烏石鎮氣瓶充裝點負責人艾某某攜帶29只氣瓶到當事人處進行充裝。上述29只氣瓶,只有1只氣瓶屬于當事人自有瓶且符合充裝條件和技術規范、1只氣瓶經池州市天安氣瓶檢驗檢測有限公司檢測判為報廢并消除使用功能、3氣瓶超期未檢。根據編號TSG 23-2021《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 氣瓶安全技術規范》第8.4條第(5)項規定。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石臺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八、東至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安徽某美容美發公司發布具有醫療作用的化妝品廣告及虛假宣傳案
2023年9月6日,東至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安徽某美容美發公司發布具有醫療作用的化妝品廣告及虛假宣傳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2.03萬元的行政處罰。
根據投訴舉報線索,2023年6月15日,東至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進行現場調查,發現當事人在線上銷售的“頭道植物養發洗發液”化妝品詳情頁廣告中宣稱“止脫,生發,止癢,十天有效止住脫發”等內容;在經營場所擺放有含“頭療的功效 頭皮排毒 健腦安神 增強記憶 防止脫發 疏通血脈 白發轉黑 養生護發...千年傳承...脫生發效果真好”等宣傳內容的宣傳畫及7面錦旗。當事人無法提供上述化妝品“生發”等功能有效依據,且無法提供依據材料證明具有“頭療的功效”和“頭皮排毒 健腦安神 增強記憶 防止脫發 疏通血脈”作用以及當事人調理身體亞健康的服務具有“千年傳承”。另查明7面錦旗是當事人自行編寫內容并委托商家制作。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東至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規定對其作出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