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動食品安全“兩個責任”落實,長沙市市場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0號),加強監督檢查,督促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查處了一批企業未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案件。現將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01
瀏陽市某幼兒園未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案
2023年2月21日,瀏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根據《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開展專項監督檢查,發現關口街道某幼兒園未按要求落實食品安全主任責任,食品安全員無證上崗,未按規定建立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機制。瀏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當場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和《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
2023年5月8日,執法人員再次對該幼兒園進行檢查時,當事人雖然有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臺賬,但記錄中未反映實際問題,流于形式,且未下文任命食品安全員,未對食品安全總監及食品安全管理員進行相關知識培訓、考核。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條和《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管規定》第十條等相關規定,瀏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處以10000元罰款。
02
瀏陽市某教育管理有限公司(研學游基地)未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案
2023年4月10日,瀏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根據《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開展專項監督檢查,發現古港鎮某教育管理有限公司(研學游基地)未按要求嚴格落實食品安全主任責任,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規定建立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機制,且食品安全員無證上崗。執法人員當場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和《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
2023年4月18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整改情況進行復查,發現當事人拒不改正違法行為,仍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臺賬,也未下文任命食品安全員,未對食品安全總監及食品安全管理員進行相關知識培訓、考核。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條和《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管規定》第十條等相關規定,瀏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處以30000元罰款。
03
天心區某餐飲有限公司未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案
2023年7月26日,天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根據《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開展專項監督檢查,發現文源街道某餐飲有限公司未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制度和機制。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十條等相關規定,天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
04
開福區某食品有限公司長沙福元路餐廳未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案
2023年6月13日,開福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根據《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開展專項監督檢查,發現瀏陽河街道某食品有限公司長沙福元路餐廳未按要求制定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十條等相關規定,開福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
05
開福區某單位食堂未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案
2023年6月28日,開福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根據《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開展專項監督檢查,發現某單位食堂未按要求定期組織食品安全自查。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條和《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管規定》第十條等相關規定,開福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
06
開福區某企業未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案
2023年3月28日,開福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根據《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開展專項監督檢查,發現某企業未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記錄不全,無相關佐證資料。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管規定》第十條等相關規定,開福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
07
寧鄉市某水廠未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案
2023年5月18日,寧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根據《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開展專項監督檢查,發現老糧倉鎮某水廠未按要求填報2023年4月23日、2023年4月24日的《每日食品安全檢查記錄》,且2023年1月至4月的《每月食品安全調度會議紀要》內容雷同。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十條等相關規定,寧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