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10月11日,天津市西青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行政處罰信息(津青市監執二處罰〔2023〕65號),涉及天津鑫茂天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銷售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防凍玻璃水商品案。
天津市西青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青市監執二處罰〔2023〕65號
當事人:天津鑫茂天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件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20111575141488C
住所:天津市西青區中北鎮卉康路中北汽貿大道1號B區
法定代表人:郝恒達
2023年5月22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委托天津市產品質量監督檢測技術研究院對當事人天津鑫茂天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銷售的防凍玻璃水抽樣,并委托山東省產品質量檢驗研究院對樣品(產品名稱:汽車玻璃水,標稱生產單位名稱:江西車仆實業有限公司,規格型號:2L/瓶 水基型 低溫型,生產日期:20230217)檢驗。2023年6月30日,山東省產品質量檢驗研究院出具檢驗報告》(No:QT0102061-2023),該報告載明:經抽樣檢驗,PH值、熱穩定性項目不符合GB/T23463-2009標準,依據《汽車風窗玻璃清洗液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實施細則》,判定為不合格。(PH值 技術要求:≤6.5~10.0,檢測結果:11.5;熱穩定性(50℃±2℃,8h)PH值 技術要求:≤6.5~10.0,檢測結果:11.4)
2023年7月11日,本局接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質檢處下發文件,內附《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不合格情況通知單》(編號011)、《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結果通知書》(編號:01010960522152546)、《檢驗報告》(No:QT0102061-2023)等。
2023年7月25日,執法人員前往當事人經營場所核查,在當事人庫房內查見被抽檢批次防凍玻璃水24瓶。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責令改正通知書》(津青市監執二責改〔2023〕65號),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銷售被抽檢批次防凍玻璃水。當事人稱生產廠家江西車仆實業有限公司已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提出復檢申請,上述24瓶被抽檢批次防凍玻璃水已被當事人退回供貨商。
2023年7月31日,復檢機構南京市質量發展與先進技術應用研究院出具《復檢報告》(No:NZJ(2023)HG01-01119),該報告載明經抽樣檢驗,PH值、熱穩定性項目不符合GB/T23463-2009標準,依據《汽車風窗玻璃清洗液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實施細則》,判定為不合格。(PH值 技術要求:≤6.5~10.0,檢測結果:11.6;熱穩定性(50℃±2℃,8h)PH值 技術要求:≤6.5~10.0,檢測結果:11.5)
2023年8月1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向當事人天津鑫茂天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送達《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復檢結果通知書》,并抄送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
2023年8月16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委托代理人翟春婷進行詢問調查,并查看了其提供的相關材料。本局于2023年8月18日立案調查。
2023年2月至5月,當事人每月均從廣匯汽車服務有限責任公司東臺分公司購進“車仆”防凍玻璃水,購進價格均為8.4元/瓶,當事人將“車仆”防凍玻璃水作為贈品贈送給在其處做汽車保養的客戶。
當事人銷售的“車仆”防凍玻璃水(規格型號:2L/瓶 水基型 低溫型,生產日期:20230217)經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檢驗及復檢,PH值、熱穩定性項目不符合GB/T23463-2009標準,依據《汽車風窗玻璃清洗液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實施細則》,判定為不合格。(PH值 技術要求:≤6.5~10.0,檢測結果:11.6;熱穩定性(50℃±2℃,8h)PH值 技術要求:≤6.5~10.0,檢測結果:11.5)
由于當事人進貨和銷售時不登記生產批號,所以無法統計被抽檢批次“車仆”防凍玻璃水實際購進數量和銷售數量。根據《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抽樣單》(編號:01010960522152546)和當事人自述,2023年5月22日抽檢時當事人庫房內存放被抽檢批次“車仆”防凍玻璃水96瓶,抽檢人員購買了4瓶,共支付50元(單價12.5元/瓶),2023年7月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庫房內存放被抽檢批次防凍玻璃水24瓶(當事人已退貨)。當事人提供了“車仆”防凍玻璃水購進發票、生產廠家營業執照、成品檢測報告,無法提供供貨商營業執照。當事人雖啟動召回程序,但截至本案調查終結,沒有消費者退貨。
本案貨值金額822.8元,違法所得16.4元。
本局已將該案涉及供應商(廣匯汽車服務有限責任公司東臺分公司)的違法線索移送至其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
2.現場檢查筆錄,證明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情況;
3.《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通知書》((2023)國監通字第2031159號)《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抽樣單》(編號:01010960522152546)《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不合格情況通知單》(編號011)《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結果通知書》(編號:01010960522152546)《檢驗報告》(No:QT0102061-2023)《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復檢結果通知書》(編號:01010960522152546)《檢驗報告》(No:NZJ(2023)HG01-01119),證明當事人銷售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防凍玻璃水的事實;
4.《責令改正通知書》(津青市監執二責改〔2023〕65號)及送達回證;
5.執法人員對當事人委托代理人翟春婷的詢問筆錄、翟春婷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增值稅專用發票、玻璃水領用明細表、調撥出庫單、退貨單、退貨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證明當事人購進和銷售不合格防凍玻璃水的情況;
6.當事人提供的生產廠家江西車仆實業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成品檢測報告、《聲明》、供貨商廣匯汽車服務有限責任公司東臺分公司發貨單、采購入庫單,證明當事人部分履行進貨查驗義務;
7.當事人提供的《召回公告》、召回照片,證明當事人積極改正違法行為;
8.貨值金額及違法所得計算表。
2023年9月27日,本局向當事人直接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津青市監執二罰告〔2023〕65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以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當事人購進并銷售的“車仆”防凍玻璃水(規格型號:2L/瓶 水基型 低溫型,生產日期:20230217)經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檢驗及復檢,PH值、熱穩定性項目不符合GB/T23463-2009標準,依據《汽車風窗玻璃清洗液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實施細則》,判定為不合格。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 “銷售者銷售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規定。
當事人購進“車仆”防凍玻璃水時未索要供貨商的營業執照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三條“銷售者應當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的規定。
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當事人主觀過錯等因素,沒有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形。
當事人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銷售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防凍玻璃水商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處罰如下:
1.處貨值金額1.75倍罰款1439.9元;
2.沒收違法所得16.4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至天津市財政指定非稅收入收繳銀行對公網點。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天津市西青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依法向天津市西青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天津市西青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