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市場監管系統圍繞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深入推進公平競爭政策實施的決策部署,聚焦民生重點領域,強化反不正當競爭專項執法,保持打擊態勢,查辦了一批不正當競爭案件。截至目前,全區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共查辦各類不正當競爭案件94件、案值395.6萬元、罰沒款191.4萬元。
為進一步營造公平競爭市場環境,充分發揮典型案例教育警示和社會輿論監督作用,引導經營者自覺守法、公平競爭,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選取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1:阿克蘇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案
阿克蘇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相關線索,依法對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所屬售房部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在售房過程中存在涉嫌虛假宣傳行為。
依法立案調查后,查明當事人于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期間,通過在售房大廳擺放印有“購買xxx房子,保證孩子能上xxx中學”內容的宣傳欄、向消費者發放宣傳冊、口頭宣傳等方式,誘導109戶消費者繳納了一定數額的購房款并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簽訂后,當事人向消費者索要適齡兒童信息,稱收集信息是為辦理入學使用,誤導消費者購買相關房產。阿克蘇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處罰款60萬元。
案例2:呼圖壁某生物科技公司虛假宣傳案
呼圖壁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相關投訴舉報,依法對某生物科技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在生產銷售食用油過程中存在涉嫌虛假宣傳行為。
依法立案調查后,查明當事人自2022年起為提高消費者認可度、購買率,在其生產的規格為4.8L、5L的葵花營養油、食用植物調和油外包裝及標簽上均標注有“葵花籽油含量大于80%”等內容。經核查,實際灌裝時棉籽油含量大于80%,當事人通過虛假標注食用油配料表的方式,將主要成份是棉籽油的調和油宣傳為主要成份是葵花籽油的行為,誤導了消費者。在2022年8月至9月期間共生產銷售10875件,售價為256元/件,案值278.4萬元。呼圖壁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處罰款20萬元。
案例3:墨玉某加油站商業混淆案
墨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開展專項檢查過程中,依法對某加油站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存在涉嫌商業混淆行為。
依法立案調查后,查明當事人為提高效益,自2021年6月起未經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授權,在加油站罩棚擅自使用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注冊商標“中油”文字相似的“中油能源”字號,誤導了消費者。期間共售出價值31954元的各類標號油品,獲利1200元。墨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1200元,處罰款2.88萬元。
案例4:拜城某配送部商業賄賂案
拜城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開展日常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某配送部在向拜城縣某物業服務公司管理的夜市配送酒水飲料時,存在涉嫌商業賄賂行為。
依法立案調查后,查明當事人與該物業服務公司于2020年11月簽訂協議,約定由當事人向物業服務公司交付價值26萬元的桌椅和貨架,供夜市免費使用,物業服務公司將夜市內所有酒水、飲料交由當事人獨家供應,其他供貨商無法向該夜市供貨。當事人通過財物賄賂物業服務公司,謀取交易機會和競爭優勢,擾亂公平競爭市場秩序,構成商業賄賂行為。拜城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處罰款1萬元。
案例5:塔城某房地產開發公司不正當有獎銷售案
塔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開展日常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塔城市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在售房時,存在涉嫌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
依法立案調查后,查明當事人為營銷房產,自2021年5月起在其所屬營銷中心發布有獎銷售信息,通過發放“購鋪抽獎券”開展有獎銷售活動。所設獎品為價值5.6萬元的2021款某品牌汽車和價值17萬元的2020款某品牌汽車。當事人在抽獎活動中設置獎品金額超過五萬元,構成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塔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處罰款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