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
部分經營者公開或變相冒用軍隊名義,
使用軍隊特定含義字樣和圖案,
生產銷售“軍中茅臺”“軍隊專供”等
假冒偽劣商品行為
“軍”字號廣告能隨便打嗎?
來看這則案例
基本案情
黃埔區市場監管局在對轄區夏令營培訓機構線上線下廣告全面清查的過程中,發現某公司涉嫌利用官方網站發布違法涉軍廣告。
經查,該公司在其企業網站、經營場所宣傳欄和大型戶外宣傳牌發布含有以下內容的廣告對其經營的“軍事夏令營”項目進行推廣宣傳:
一是使用含有“八一”軍徽圖案的黃埔青少年軍校校徽圖片;
二是使用穿著制式迷彩服,佩戴含有“八一”軍徽肩飾,吹沖鋒號的軍人形象;
三是使用“今天交我一群學生,明天還你一支部隊”用語。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第(一)、(二)項的規定。
黃埔區市場監管局在案件辦理過程中,與廣東省軍區警備糾察隊積極推進共治共建,共同到夏令營培訓企業開展現場普法宣傳教育,涉事公司對該局作出的行政處罰無異議。
本案警示
近年來,部分經營者公開或變相冒用軍隊名義,使用軍隊特定含義字樣和圖案,生產銷售“軍中茅臺”“軍隊專供”等假冒偽劣商品,嚴重損害軍隊聲譽形象,影響國家經濟環境治理。
為了維護人民軍隊良好形象、社會公共利益和市場經營秩序,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利用中國人民解放軍和武裝警察部隊名義,以任何形式進行商業營銷宣傳,嚴禁線上線下銷售“軍”字號煙酒等商品。
市場監管部門將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堅決打擊涉軍廣告違法問題,共同維護軍隊聲譽和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