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市民來電反映
“愛博二村的小區物業
將82號地下車庫租了出去
并開了個社區汽車維修中心
這樣可以嗎?”
相關回應
對于市民的疑問 ,記者聯系到新虹街道房屋管理所愛博二村小區專管員潘偉東,據介紹,愛博二村共有居民4890戶,車位3402個,其中地下停車位1681個,地面停車位1721個,小區實際停放需求2777輛,實行車輛固定停放,目前小區車位可以滿足小區居民的停放需求。潘偉東表示,小區地下停車庫的產權屬于小區開發商,在小區居民入住之初,不少居民反映小區周邊沒有洗車補胎的地方,作為便民服務的項目,開發商引入了該社區汽車維修店,目前由開發商委托物業公司對地下車位進行管理。
這家汽車維修家店是否合規?
潘偉東表示,接到居民的反映之后,工作人員也去現場進行了查看,該汽車維修店證照齊全,平時各部門也會定期對該汽車維修店進行安全檢查,也會要求店家做好環境保潔工作,確保不對居民的正常生活造成影響。
律師觀點
劉新艷 律師
上海道朋律師事務所
劉新艷律師表示,地下車庫的產權屬于開放商,開發商就是車位的業主,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條,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一致同意。劉新艷律師建議,開發商和物業對汽車維修店做好監督管理工作,盡量減少對居民的影響,不要讓“便民服務”變成“擾民服務”。
同時,劉新艷律師提醒,即使商業經營主體合法存在,運營過程中業主和實際經營管理者也應注意盡量減輕對相鄰業主的影響,盡量不擾民,如有影響其他居民合法權利的行為,受影響的居民有權依法通過訴訟等方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相關法律
《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六條: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第二百七十九條: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一致同意。
第二百八十七條:業主對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業主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請求其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百三十三條: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來源:今日閔行官方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