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隨著經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汽車已經進入到千家萬戶,但在購買汽車過程中,合同里的“霸王條款”你又知道多少呢?為了切實維護消費者和經營者雙方的合法權益,提高消費者識別能力,將合同糾紛解決在源頭上。近日,廣東省云浮市云城區市場監管局在全區范圍內開展汽車銷售不公平格式條款集中整治,通過整治進一步規范汽車銷售行業里的格式合同。
汽車銷售合同里的“霸王條款”通常有下面幾種情況。
1、“不予退還定金”、“沒收購買人所交定金”。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的規定。因此,定金違約情況分兩種情況:一是給付定金方違約,二是收受定金方違約,因此,不能一概而論,否則屬于涉嫌排除消費者權利的不公平格式條款。
2、“未按本合同約定時間提車,購買方要支付一定比例違約金或車輛保管費”。買方提車是其權利,而非義務。買方沒有行使權利,只是使賣方無法履行義務,但不能因此讓買方承擔違約責任。這是因為,只有違反合同義務的一方,才應承擔違約責任。買方提車是權利,其沒有提車只是沒有行使權利,而非違反義務,所以不應承擔違約責任。對于合同權利人不行使權利的情況,《民法典》有相應規定,即《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條有關提存的規定。也就是說,當買方不提車時,賣方可以將汽車提存,以履行其合同義務,但賣方無權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按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條規定,在必要情況下,賣方可以根據提存的法律規則,將汽車變賣,但必須將變賣所得款項進行提存。
此條款嚴重排除了消費者權利,違反了《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以及違反了《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辦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條規定,屬于涉嫌排除消費者權利的不公平格式條款。
3、“購買方未按合同的約定付款,支付一定比例滯納金”。根據《2022年民間借貸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這個滯納金的要求是合理的,重點是收取滯納金的比例,不能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因此,消費者在購車時就要注意這個收取滯納金的比例是否超出了規定的范圍內,超出了就屬于涉嫌加重消費者責任的不公平格式條款。
4、“因不可抗力因素、廠家生產原因、政府部門原因,導致合同無法按時履行”。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通常是指天災人禍的情況),不能隨意放大不可抗力因素的范圍,否則就違反了擴大了經營者免除責任不公平條款。比例:廠家生產、政府部門等原因都是可以預見可以避免的,不能作為不可抗力的因素范圍,否則屬于涉嫌免除經營者責任的不公平格式條款。
5、購買方在購車時需要貸款購車,銷售方能不能指定某家金融機構。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因此,銷售方如果向購買方指定金融機構,則排除了消費者自主選擇消費貸款金融機構的權利,屬于涉嫌排除消費者權利的不公平格式條款。
6、汽車銷售合同中含有貸款過程要求消費者配合的條款,或者上車牌過程要求消費者配合的條款。貸款合同、上車牌合同屬于不同的合同內容、履約主體,應該另外約定,否則,屬于涉嫌加重消費者責任的不公平條款。
根據《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辦法》(2023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條規定,經營者如果涉嫌違反該辦法的相關規定,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下一步,云城區市場監管局將繼續開展人民群眾關切的消費熱點、重點領域的合同格式條款整治工作,為消費者營造公平公正、誠實守信的消費環境。(梁華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