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南某醫藥有限公司未遵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案
海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檢查某醫藥有限公司時,執法人員發現當事人存在三項違法行為:一是5800余萬元的中藥材采購發票、4200余萬元的中藥材中藥飲片銷售發票,均無相應的中藥材中藥飲片實物交易,僅發生購銷發票的流轉,且發票金額與錢款金額不一致。部分有實物交易的中藥飲片無采購記錄,且未進行收貨、驗收。二是企業負責人不熟悉藥品相關知識、未正常在崗上班,不能正常履職。三是質量負責人在另一家企業全職工作,在當事人公司為兼職并掛靠《執業藥師注冊證》。海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作出罰款50萬元、責令停業整頓的行政處罰,并對法定代表人和實際負責人處十年禁業的資格罰,同時撤銷質量負責人的《執業藥師注冊證》。同時,本案中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移交稅務部門進行查處。
警示意義:藥品是特殊商品,購進銷售藥品不驗收、不記錄,開具虛假發票,容易導致假劣藥品流入市場,危害人民群眾生命健康。藥品經營者應嚴格遵守國家藥品管理法律法規,否則會受到法律的懲處。
二、昌江縣某鎮衛生院使用過期的醫療器械案
昌江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接到群眾投訴舉報,對某鎮衛生院檢驗科檢查發現,在其冰箱中存放的5種測定試劑盒均已過期。昌江縣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法對該衛生院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過期的醫療器械,處2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警示意義:測定試劑盒屬于醫療器械,使用過期醫療器械會導致醫生對檢驗結果的誤判,貽誤患者的診治。基層醫療機構作為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的第一道防線,應加強從業人員醫療器械監管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和貫徹,引以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