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攝影工作室屢遭投訴
近兩年遭投訴77件
這是哪家店?
又是怎么回事?
這不這兩天又來一件!
近日,有消費者向西城市場監管所舉報,稱在位于解放街粉黛紅顏攝影工作室的消費過程中,發現該工作室存在購買的攝影服務“不退不換”和使用誤解的宣傳方式誘導消費的違法行為。
鐵子們,看這價格心動嗎?
但別急接著往下看
坑已挖好,坐等掉坑
案例中的小樂和小婷就這么入坑了
小樂更是升級了多個套餐
價格轉眼飆升過萬元
執法人員根據線索對該店鋪開展檢查,發現該舉報屬實,該店存在違法行為,侵害消費者權益,執法人員予以立案調查。
該攝影套餐未具體標注兩套服裝是指定的還是可以選擇的,涉嫌誘導消費,同時在向消費者的銷售過程中,該工作室工作人員表述中存在“秒殺套系售出不退不換”、相關服務“不退不換”等霸王條款規定和未表述清楚“100元就拍兩套服裝,古裝現代都可拍”“全場七折最低168元拍寫真大片”等攝影服務中提到的兩套服裝是指定的兩套服裝還是可選兩套服裝拍攝。經調查,該工作室已認識到上述行為涉嫌違法,侵犯消費者權益,正在努力整改,該經營場所內標注有“不退不換”等霸王條款內容的宣傳材料已下架,相關違法攝影套餐也已停止銷售。
處理結果
該攝影工作室上述行為違反了《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中的“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不得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提出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以及獲得違約金和其他合理賠償的權利”。也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的“廣告中允諾等或者對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允諾等有表示的,應當準確、清楚、明白。”的規定。
綜合考慮當事人違法事實、情節、危害程度等因素,決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處罰一萬元人民幣。
法律依據
《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
第十二條第(二)項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使用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內容的規定:(二)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提出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以及獲得違約金和其他合理賠償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第八條第一款 廣告中對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允諾等或者對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允諾等有表示的,應當準確、清楚、明白。
對此,康康也要提醒下鐵子們
低價消費要注意想“陷阱”哦
避免掉坑
針對攝影服務康康還有一些小提示
在下單前請認真學習哦
01
警惕以“免費”“低價”為噱頭的宣傳廣告
過于低廉的攝像或制作費用通常將以犧牲其服務或商品的質量為代價,消費者在面對“免費”“低價”這些誘人字眼時,應冷靜對待,盡量不要貪小便宜,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
02
注意簽訂合同,避免二次消費
消費者應盡量要求商家將承諾的服務內容、規格、種類、價格以書面形式詳細列出,即使已有格式合同,也可以要求修改補充。如照片張數、放入相冊的張數、刻入光盤的張數、拍攝時提供服裝的套數、選擇的區域,整體造型(含化妝和一次性裝飾品)的次數、種類及價格,對攝影師、化妝師或服裝有無特別選擇及要求等等。對于商家承諾的優惠、贈送內容最好在合同中予以書面注明,不要輕信商家的口頭承諾和宣傳。
03
慎付定金、理智選購,避免沖動消費
選擇付款方式時,應注意“訂金”與“定金”的區別。對于“定金”,一方違約時,雙方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如果無約定,經營者違約時,“定金”雙倍返還;消費者違約時,“定金”不予返還。而對于“訂金”,目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可視為“預付款”,一方違約時,雙方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如無約定,經營者違約時,應無條件退款;消費者違約時,可以要求經營者退款。另外,在預訂攝影服務時,一定要根據需要選擇相應的拍攝套系和選取照片,不要輕易聽從影樓工作人員的鼓動和推薦沖動盲目選擇。
04
注意妥善留存消費憑證,及時主動維權
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后要注意留存相關消費憑證及商家信息,如購物小票、收據、發票、合同、商家店鋪名稱、詳細經營地址等維權證據。一旦發生消費糾紛,可及時聯系商家協商解決,如商議無果,可向轄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投訴舉報或撥打12315投訴舉報電話尋求幫助,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