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六安市場監管系統聚焦民生領域群眾反映強烈、社會輿論關注的突出問題,重拳出擊,嚴厲打擊食品、藥品、特種設備、產品質量等市場監管領域違法行為,查辦了一批與群眾緊密相關、性質惡劣的違法案件,現集中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一、六安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安徽山水醫藥經營有限公司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案
2023年9月5日,六安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安徽山水醫藥經營有限公司(以下稱:當事人)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4月,六安市市場監管局在辦理其他案件中發現,當事人工作人員尹某根據藥品開單量向霍邱縣某醫院耳鼻喉科醫生給付藥品“推廣費”,以提高藥品的使用量,該行為涉嫌違法。經查,2022年6月至10月期間,當事人工作人員尹某根據藥品開單量向霍邱縣某醫院耳鼻喉科醫生給付藥品“推廣費”,以提高某兩種藥品的使用量。2022年5月至9月期間,醫生合計開單某種藥品1510盒,開單另一種藥品247盒,尹某共給付“推廣費”合計1.16萬元。六安市市場監管局認為,當事人采用財物手段賄賂具有處方權的醫生,以提高兩種藥品使用量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三項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六安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九條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二、六安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六安市洪師傅代駕服務有限公司提供服務收取未予標明的費用案
2023年9月28日,六安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六安市洪師傅代駕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稱:當事人)提供服務收取未予標明的費用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66.2元,并處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5月24日,六安市市場監管局收到投訴稱,當事人提供代駕服務中收費價格偏高、涉嫌價格欺詐。經核查發現,當事人對代駕服務收費系統計算生成的代駕服務費中0.5元(含0.5元)以上不足1元的部分未按照實際金額收取,而是以“四舍五入”為由,將上述金額按照1元向用戶收取,該行為涉嫌違法。經查,當事人被授權使用石獅市洪師傅汽車代駕有限公司提供的微信小程序、手機端APP及電腦網頁端“代駕3.0”軟件平臺,在六安市金安區、裕安區范圍內開展代駕服務。當事人對代駕服務費中0.5元(含0.5元)以上不足1元的小數部分未按照實際金額收取,而是以“四舍五入”為由,在未予標明的情況下,將上述金額按照1元進行結算并向用戶收取。六安市市場監管局認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提供服務收取未予標明的費用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六安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三、六安市金寨縣市場監管局查處金寨縣梅山液化氣有限公司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進行充裝案
2023年9月11日,金寨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金寨縣梅山液化氣有限公司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進行充裝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7月4日,金寨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移送線索,依法對金寨縣梅山液化氣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經當事人法定代表人現場確認,當事人于2023年6月對三只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液化石油氣鋼瓶充裝液化石油氣。經查,涉案液化石油氣鋼瓶生產日期分別為2010年8月、2010年6月、2010年11月,依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氣瓶安全技術規程》(TSG23-2021)的規定,上述三只液化石油氣鋼瓶已超過設計使用年限,當事人仍于2023年6月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液化石油氣鋼瓶充裝液化石油氣。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進行充裝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金寨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四、六安市金安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六安市金安區何記花椒砂鍋魚萬達店經營回收的食品案
2023年07月11日,六安市金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六安市金安區何記花椒砂鍋魚萬達店經營回收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2萬元、警告的行政處罰。
2023年4月18日,六安市金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六安市金安區人民政府反饋的“群眾訴求”交辦單,顯示有消費者反映六安市金安區何記花椒砂鍋魚萬達店存在將前桌吃剩的米飯回收后再次銷售的情況,執法人員于2023年4月20日前往當事人經營門店進行現場檢查,經初步核實,當事人涉嫌經營回收的食品。經查,當事人店內服務人員將店內已經就餐結束的客人未吃完的米飯進行回收后放置在用于給消費者上飯用的操作臺上,后將該回收的米飯倒入該操作臺上的電飯鍋內,再將該電飯鍋內的米飯提供給店內的正在就餐的其他消費者食用。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構成經營回收食品及經營回收的食品且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對職工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六條,金安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五、六安市裕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六安市云漢大酒店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案
2023年4月4日,六安市裕安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六安市云漢大酒店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涉案物品,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3月1日,執法人員依法對六安市云漢大酒店進行檢查:在該酒店原料倉庫的冷凍室內發現2箱塊狀“帶皮羊肉”,執法人員現場檢查該產品外包裝,未見標簽,打開包裝在該產品內部包裝袋內發現二維碼,經執法人員現場進行手機掃碼,未見產品信息。現場當事人未提供該產品臺賬記錄和有效的檢疫、檢驗合格證明文件。經查,當事人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的行為屬實,當事人由于工作疏忽,采購經營的“帶皮羊肉”無標簽,由于未認真檢查,采購時誤以為產品信息在包裝二維碼上,進貨查驗時也未認真核對該產品合格證明文件。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一)項規定,構成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裕安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六、六安市裕安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六安市天辰置業有限公司利用合同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案
2023年1月31日,六安市裕安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六安市天辰置業有限公司利用合同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10月21日,裕安區局新安所執法人員對六安市天辰置業有限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在購房合同中發現補充協議中存在不合理地免除或減輕了天辰公司的責任的格式條款。經查,當事人在商品房買賣合同附件十一補充協議的結尾處有以下內容:“特別說明:出賣人銷售房屋所做的承諾和雙方約定以雙方正式簽訂的《合同》、補充協議及《合同》明示的附件為準。出賣人所展示的樣板房、沙盤、模型、口頭承諾、廣告、宣傳資料等任何資料及信息,均對買賣雙方無約束力,不作為雙方交房、驗收、退房或主張違約責任、賠償責任的依據。”該條款不合理地免除或減輕了當事人的責任,同時排除或限制了購房人的權利,當事人與600名購房人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均為上述統一模板的格式條款合同。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安徽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構成侵害消費者公平交易權的違法行為,六安市裕安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安徽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七、六安市霍邱縣市場監管局查處霍邱縣鑫球金屬材料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特種設備案
2023年7月26日,霍邱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霍邱縣鑫球金屬材料有限公司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特種設備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2月24日,霍邱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接市局轉辦線索后依法對當事人位于馬店鎮泉水村的經營場所實施檢查,在當事人鋼結構廠房門口發現廠內機動車輛叉車一臺,當事人無法提供上述叉車有效期內的檢驗合格報告和使用登記證。執法人員現場下達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上述叉車并向檢驗機構申報檢驗,取得合格檢驗報告后依法辦理使用登記證方可使用。經查,當事人于2020年8月份從龍江(江西)機械有限公司六安經銷處購買廠內機動車輛叉車一臺,購買當月申請了檢測檢驗,沒有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當事人提供的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檢驗報告顯示檢驗結論為合格,下次定期檢驗日期為2021年8月。2021年8月當事人因為未上傳叉車的出廠合格證導致在網上申報檢驗的申請被駁回,至2023年2月24日我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當日,上述叉車在脫檢后沒有及時申請檢驗、沒有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且一直在廠內使用。當事人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特種設備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霍邱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八、六安市金寨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安徽中焱暖通設備有限公司涉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2023年8月1日,金寨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安徽中焱暖通設備有限公司涉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違法行為,移送金寨縣公安局調查處理。
2023年6月13日,金寨縣市場監管局根據投訴舉報,依法對安徽中焱暖通設備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與某有限公司簽訂《格力商用中央空調系統銷售及安裝合同》,負責商用中央空調系統的銷售及安裝。其中銷售安裝格力牌空調掛機20套、柜機6套,產品上標注有“珠海格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及“GREE格力”注冊商標;銷售安裝新風換氣機7套,產品上標注有“珠海格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經珠海格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鑒定,上述20套空調掛機和6套空調柜機不符合該公司產品標準,非該公司原裝正品;上述新風換氣機非該公司全熱新風換氣機,屬于冒充該公司的假冒產品。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一條和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定,金寨縣市場監管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調查處理。
九、六安市裕安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安徽叁方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組織虛假交易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的商業宣傳案
2023年8月4日,六安市裕安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安徽叁方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組織虛假交易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的商業宣傳,作出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4月14日,六安市裕安區市場監管局收到裕安公安《移交情況說明》,反映當事人涉嫌從事漲粉、控評、刷單等網絡違法行為。經查,當事人日常經營中安排公司運營、設計、銷售和助理4-5人組成專屬微信群為客戶提供網絡店鋪設計、裝修、運營和補單服務,其中“補單”即“刷單”,通過虛假訂單量提升店鋪單品銷量、關鍵詞排名等維度,獲取平臺流量,引導消費者選購商品。自2022年3月17日成立以來,應客戶要求,由其法定代表人邵某刷單16筆,由其股東、公司設計鮑某某刷單12筆,上述刷單總額727812.9元,每單獲取傭金5元,共計140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六安市裕安區市場監管局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十、六安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杭州同舟醫療器械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案
2023年6月5日 ,六安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杭州同舟醫療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稱“當事人”)不正當競爭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12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12月14日,根據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辦公室《關于開展全省醫療衛生領域商業賄賂和醫藥價格違法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六安市市場監管局對某縣醫院進行執法檢查。2023年1月6日,該醫院科室主任主動陳述其科室使用“一次性射頻消融電極針”時收受胡某4.8萬元“產品推廣費”。經調查,上述費用是當事人為提高“一次性射頻消融電極針”在該醫院的使用量支付的“產品推廣費”,具體通過胡某轉交到該醫院某科室醫生。
經查,當事人給付上述“推廣費”后,分別于2022年7月15日、9月20日和11月20日通過中間多家醫療器械公司向該醫院銷售了等離子刀140支, 銷售價格均為840元/支,違法經營額達11.76萬元。當事人通過支付給該醫院醫生“產品推廣費”的方式來謀取競爭優勢,構成了不正當競爭違法行為,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六安市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對其作出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