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廣西平南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嚴格落實“四個最嚴”要求,持續在全縣范圍內深入開展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全面推進重點領域市場監管執法,有效提升案件查辦效能,重拳出擊,強化曝光,有效震懾違法犯罪行為。現將2023年第二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何某某以會銷的方式銷售重金屬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案
2022年12月16日,平南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線索,聯合平南縣公安局執法人員依法對位于平南縣平南街道某酒店的會議室進行現場檢查。執法人員現場發現本案當事人何某某與工作人員正在講臺上開展講座銷售產品,臺下有99人在參加會議。執法人員在該場所的講臺和會議室的小房間發現擺放有待售的食品“藏壽寶金丹”等6個品種共8個批次的產品。當事人現場未能提供銷售上述“藏壽寶金丹”等產品的合法證照。當事人在銷售上述“藏壽寶金丹”時,宣傳有安宮牛黃丸的功效。平南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現場對上述“藏壽寶金丹”等6個品種共8個批次的產品實施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同日,當事人現場退回消費者購進產品的貨款共164300元。
2022年12月21日,平南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聯合平南縣公安局執法人員,在當事人陪同下,依法對消費者退回的產品進行現場清點。清點后,平南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現場對消費者退回的“野因氏膠囊”“藏壽寶金丹”等6個品種共12個批次的產品實施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
經查明,當事人于2022年12月11日租賃位于平南縣平南街道某酒店一樓大廳會議室作為經營場所,并通過分發邀請函,免費送面條、雞蛋、面盆、洗衣液、大米、花生油的方式,吸引附近中老年人到上述經營場所參加會議講座。當事人再在會議講座上向參會人員推銷產品。當事人在2022年12月9日以30元/盒的價格在某小商品批發總匯購進了涉案的預包裝食品“藏壽寶金丹”490盒。上述食品“藏壽寶金丹”經廣西桂林銳德檢測認證技術有限公司檢驗,檢驗項目鉛(以Pb計)結論為不合格。
當事人以會銷的方式銷售重金屬鉛(以Pb計)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藏壽寶金丹”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平南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銷售重金屬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罰:1.沒收當事人涉案的不合格批次食品“藏壽寶金丹”436盒;2.對當事人處以貨值金額24500元的10倍罰款,即罰款245000元。
案例二:平南縣某公司使用未經檢驗合格的電梯案
2022年6月2日,平南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群眾投訴舉報,稱其居住的平南縣某小產權房在2022年5月27日晚上發生電梯事故,造成其堂妹受傷入院治療。2022年6月2日,平南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著裝示證依法對平南鎮某小區進行現場檢查。執法人員發現該小區的樓層共有14層,為入股合伙建房。該小區安裝有一臺電梯,該電梯處于停止使用狀態。當事人以平南縣某公司作為使用單位向貴港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辦理電梯的使用登記證,作為上述電梯的使用單位。當事人現場未能提供使用上述電梯的使用登記證、維護合同和檢驗合格報告。
經查實,2021年4月至2022年5月27日期間,當事人在上述電梯未取得《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且電梯未經檢驗合格的情況下,擅自使用上述電梯,導致在2022年5月27日出現電梯事故,造成1人受傷住院。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平南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對當事人上述行為處以罰款220000元。
案例三:平南縣某魚檔等12家經營戶使用以欺騙消費者為目的的計量器具案
2023年5月份起,平南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平南縣公共檢驗檢測中心深入農貿市場及周邊開展計量突擊檢查,發現平南縣某魚檔等12家經營戶使用以欺騙消費者為目的的電子計價秤。上述電子計價秤均為檢定不合格計量器具。
當事人使用以欺騙消費者為目的的計量器具的行為,違反了《計量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依據《計量法》第二十七條和《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平南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共沒收平南縣某魚檔等12家經營戶檢定不合格的電子計價秤12臺,并處以罰沒款合計13700元。
案例四:平南縣某農資代銷點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復合肥料”案
案例五:平南縣某家電城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國家標準的家用燃氣灶具案
2023年1月13日,平南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平南縣某家電城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現場在該經營場所的貨架及倉庫發現有待售的11臺家用燃氣灶無熄火保護裝置。平南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上述11臺家用燃氣灶具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上述家用燃氣灶均無熄火保護裝置,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家用燃氣灶具》(GB16410-2007)中5.3.1.12款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家用燃氣灶具》(GB16410-2020)中5.3.1.9款的規定。
處理結果:當事人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國家標準的家用燃氣灶具的行為,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依據《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平南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國家標準的家用燃氣灶具的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當事人涉案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國家標準的11臺家用燃氣灶具;2.對當事人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國家標準的家用燃氣灶具的行為,處以貨值金額1566元等值的罰款,即罰款1566元。(姚青秀)